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下辖14个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共有法官及工作人员1670人,其中长春市中院法官及工作人员321人;司法改革后,招录文员139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办公室、干部处、宣传教育处、老干部处、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民事审判五庭、行政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执行处、复议监督处、执行综合处、涉诉信访一处、涉诉信访二处、信访综合处、研究室、法警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共计28个内设部门。
近年来,长春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全面服务创新发展,努力改善人民群众司法感受,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公信,抓班子、带队伍、强管理,有力地惩罚了各类刑事犯罪,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全力化解执行、信访积案,各项工作都实现了新的跨越。
因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近年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多项荣誉。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长春法官的优秀代表翟树全同志被中组部、中宣部评为"最美基层干部",成为全国模范典型。2017年,被长春市委、市政府评为“长春市模范集体”、“长春市精神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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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超达路3999号
审判流程公开的内容: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独任法官、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送达管辖、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更换办案法官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裴可,男,1997年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初中肄业,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一社,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7年1月9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二十三天。现刑期至2018年3月1日。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11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53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该犯于2016年2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认定,2015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裴可、赵亮在卢泓宇(作案时未满16周岁)的勾结下,在双阳区三角公园金马网吧附近持械追逐、殴打李晓微、李志臻,赵亮用刀将李志臻砍伤。经鉴定,李志臻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系缓刑期间犯罪。
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裴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可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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