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向一,男,1959年11月4日生,满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大学本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宏泰第一城7号楼1单元1201室,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7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四天。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已全部上缴。现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向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执行。
原判认定,刘向一于2010年负责四平市东南生态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在市政府修建开运街占用四平市忠信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土地解决补偿纠纷过程中,曾为此事主持召开协调会,致使忠信公司获得446.62万元补偿款。忠信公司法人高忠信为感谢刘向一在解决土地补偿问题上提供的帮助以及为了尽快得到该补偿款,于2011年年初及春节前先后两次送给刘向一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2011年11月刘向一收受吉林丰禾房屋拆迁公司法人孙岩贿赂款5万元。2013年2月6日收受吉林丰禾房屋拆迁公司法人孙岩贿赂款2万元。2012年5-6月间,刘向一先后三次收受上海风雨筑展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飞贿赂款15万元,欧米茄表一块(价值3.5万元)。2013年春节前刘向一收受东南新城征地指挥部借调人员王军贿赂款5千元。2013年春节前一天刘向一收受承建四平东南新城送电线路迁改的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张大明、王学军贿赂款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向一收受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奎武贿赂款1万元。2013年春节前,刘向一收受吉林省风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王良德贿赂款五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上缴。系职务犯罪。
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获得考核积分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向一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向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5月6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5-06 09: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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