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思晓,女,1987年4月6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安达街229号,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12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八年十个月二十二天。2016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21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8)吉01刑更15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2月18日。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思晓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女子监狱执行。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李思晓、公茂艳经过合谋,利用其二人专门负责吉林省空港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携程旅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销售机票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填制《销售日报表》时,采取将信用卡退票记录为现金退票以及虚增空港公司应收携程网票款等手段,侵吞票款人民币516848元并私分;期间,被告人李思晓采用如上手段单独私吞售票款人民币343365元。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李思晓以上述手段侵吞票款人民币9221元。合计共侵吞票款人民币86943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思晓家属返还赃款十五万元。
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获得考核积分309分。已执行没收财产13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40.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思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思晓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9月6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6 1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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