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省法院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推动行政审判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为法治长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2021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审查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033件,同比增长58%。其中,一审1788件,二审437件,再审6件,非诉执行审查802件。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691件,同比增长45.1%。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7.84天,一审息诉服判率51%,一审调解撤诉率16.82%,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20.92%,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准予执行率85.2%。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195件,同比增长121.3%;审结998件,同比增长99.7%。长春地区及市院本级行政案件收案和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综观2021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主要呈现以下趋势和特点:
(一)行政诉讼案件增幅较大。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31件,同比去年上升94.2%。其中,市法院受理1195件,占全市受案总量的53.6%,案件量同比上升121%;15家基层法院共受案1036件,占全市法院受案总量的46.4%,案件量同比上升170.1%,汽开法院、二道法院、公主岭法院、农安法院、净月法院案件增幅均超百分之百。去年行政诉讼案件增幅较大,与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陆续开工有关,地铁和城市快速路建设、棚户区改造、河湖治理等大型民生环保类项目,在具体推进中易引发系列征收补偿或行政赔偿类案件。从案件分布来看,各基层法院受案数量不均衡,公主岭法院、南关法院、朝阳法院受案数量较多,汽开法院、德惠法院、经开法院相对较少。
图表一: 2021年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情况
法院名称 | 2020年(单位:件) | 2021年(单位:件) | 同比情况 |
市法院 | 540 | 1195 | +121% |
汽开法院 | 3 | 16 | +433% |
二道法院 | 19 | 78 | +310% |
公主岭法院 | 51 | 132 | +159% |
农安法院 | 33 | 82 | +148% |
净月法院 | 16 | 36 | +125% |
宽城法院 | 52 | 102 | +96% |
绿园法院 | 27 | 53 | +96% |
榆树法院 | 42 | 74 | +76% |
九台法院 | 23 | 42 | +83% |
新区法院 | 39 | 55 | +41% |
朝阳法院 | 94 | 127 | +35% |
南关法院 | 98 | 131 | +34% |
经开法院 | 24 | 28 | +17% |
双阳法院 | 46 | 53 | +15% |
德惠法院 | 42 | 27 | -36% |
全市 | 1149 | 2231 | +94% |
(二)涉诉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21年,全市法院涉诉行政行为类型由高到低分别是:征收补偿类565件,行政强制及赔偿类467件,行政处罚类430件,行政协议类177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类138件,行政复议类104件,行政许可类89件,政府信息公开类67件,行政登记类60件,其他类134件。征收补偿类仍然是最为常见的涉诉行政行为类型,且其案件多呈系列案、群体案特征,易衍生一系列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关联诉讼。此类案件关涉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争议矛盾较为激烈,涉及人数较多,处理难度较大。
(三)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化。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49件(不含非诉执行案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24件(不含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总体败诉率20.92%。南关区、二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较高,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均在10%以内。
图表三:全市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情况
行政机关地区 | 一审败诉率 | ||
结案数量 | 败诉案件数量 | 败诉率 | |
榆树市 | 80 | 46 | 57.50% |
双阳区 | 67 | 33 | 49.25% |
公主岭市 | 151 | 48 | 31.79% |
朝阳区 | 178 | 47 | 26.40% |
绿园区 | 117 | 28 | 24.79% |
九台区 | 55 | 13 | 23.64% |
汽开区 | 54 | 12 | 22.22% |
新区 | 61 | 11 | 18.03% |
宽城区 | 225 | 36 | 16.00% |
农安县 | 91 | 13 | 14.29% |
经开区 | 38 | 5 | 13.16% |
净月区 | 85 | 11 | 12.94% |
德惠市 | 36 | 4 | 11.11% |
二道区 | 130 | 12 | 9.23% |
南关区 | 114 | 5 | 4.39% |
全市 | 1549 | 324 | 20.92% |
(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成效明显。2021年,全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共受理行政争议398件,化解238件,化解率59.8%,同比去年增长27.1%。其中,南关区、德惠市、农安县、净月区协调化解争议数量较多,均在20件以上;公主岭市、绿园区、长春新区、双阳区、宽城区、榆树市协调化解成功率较高,均达到100%。二道区法、检两院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职律师,通过召开听证会,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妥善化解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系列案件,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图表四:2021年全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情况
地区名称 | 受理争议数(件) | 化解率(%) | 化解争议数(件) |
市级 | 93 | 23.7% | 22 |
南关区 | 80 | 52.5% | 42 |
德惠市 | 25 | 96% | 24 |
农安县 | 34 | 70.6% | 24 |
净月区 | 41 | 48.8% | 20 |
公主岭市 | 13 | 100% | 13 |
绿园区 | 12 | 100% | 12 |
朝阳区 | 17 | 70.6% | 12 |
长春新区 | 11 | 100% | 11 |
二道区 | 17 | 58.8% | 10 |
九台区 | 14 | 71.43% | 10 |
双阳区 | 9 | 100% | 9 |
汽开区 | 11 | 81.8% | 9 |
宽城区 | 8 | 100% | 8 |
榆树市 | 6 | 100% | 6 |
经开区 | 7 | 85.71% | 6 |
全市 | 398 | 59.8% | 238 |
(五)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上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全市法院共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法定)23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157件,发出通知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65.7%,同比去年上升3.2%。榆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良好,领导干部能够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定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图表五:2021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地区名称 | 发出出庭 通知案件数量 | 负责人 出庭案件数量 |
榆树市 | 48 | 48 |
公主岭市 | 81 | 27 |
农安县 | 31 | 24 |
长春新区 | 1 | 18 |
南关区 | 1 | 10 |
德惠市 | 2 | 8 |
净月区 | 7 | 7 |
绿园区 | 15 | 5 |
经开区 | 20 | 4 |
双阳区 | 30 | 2 |
宽城区 | 2 | 2 |
汽开区 | 1 | 1 |
朝阳区 | 0 | 1 |
二道区 | 0 | 0 |
九台区 | 0 | 0 |
全市 | 239 | 157 |
(六)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2021年,全市法院共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10件,除1件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外,其余9件均得到回复,回复率达到100%。农安法院共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4件,全部得到及时回复。南关法院在审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件中,发现在对某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于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导致处罚标准不一致,处罚金额相差较大的情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诚恳接受并迅速纠正,有效避免了系列败诉案件的发生。
图表六:2021年全市法院行政司法建议发出回复情况
法院名称 | 发出司法建议数 | 回复数 | 回复率 |
农安法院 | 4 | 4 | 100% |
南关法院 | 2 | 2 | 100% |
朝阳法院 | 2 | 1(另1件自行纠正) | 100% |
汽开法院 | 1 | 1 | 100% |
公主岭法院 | 1 | 1 | 100% |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一)在依法依规行政方面。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或部门权责边界认识不清,把握不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法定职权。有的地方政府行使本应由规划部门行使的违法建筑处罚权,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二是怠于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当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或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拖延履行或迟迟不予答复,违反相关履职规定。三是适用法律不准确。对是否应当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简单地认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都应当限期拆除。
(二)在执法程序规范方面。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结果正确也可能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简化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前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在与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法定程序自行实施强制拆除。
(三)在证据固定收集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从去年败诉案件情况看,行政机关因事实证据方面问题被判败诉案件占有较大比重。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据意识不强,在固定和收集证据方面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对房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做到全流程记录,没有做好证据保全、物品清点、保管和交接工作,从而导致产生后续的行政赔偿。
(四)在履行行政协议方面。行政协议作为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去年行政协议败诉案件跃居与征收补偿案件并列的败诉第二大案由,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未获得上级行政机关的认可,或者已经取得上级行政机关的认可但未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亦或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迟迟未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建成安置房屋甚至根本无法开工建设。二是随意解除合同。以行政区划变更、涉公共利益等事由,随意解除已经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且对行政相对方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不予补偿,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利益,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三是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委托企业完成地上物拆迁或其他事务,在企业完成相关事物并经验收后,以政府资金紧张等原因迟迟不给付相应价款,损害政府信誉和形象。
(五)在复议功能发挥方面。为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的职能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目前,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复议机关普遍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并未根本改变。同时,少数复议机关错误受理复议申请或改变原行政行为,从而产生新的行政争议。有的复议机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仍然采用书面审理,仅依据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简单作出复议决定,导致行政争议难以有效化解,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六)在重点涉诉领域方面。征收补偿是行政案件重点涉诉领域,问题多发且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国有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是送达程序不合法、未满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未保障被征收人复估和申请专家鉴定的权利、评估时点确定违反公平补偿原则、补偿决定漏项导致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三是仅以建筑时间为主要认定依据决定是否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补偿,仅以未取得相关证照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不予补偿,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未登记建筑,经过处理之后仅补偿建设成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未获得征地批复,未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二是在资金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启动征收程序,在征地批复作出后未及时向被征收人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三是在与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法定程序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四是虽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在决定书中一并列明了补偿安置项目及数额等内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精神。五是虽然作出了补偿告知或补偿决定,但存在对地上物评估程序不规范,遗漏重要补偿项目等问题。
三、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对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予以充分关注、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为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服务保障法治政府建设,针对司法审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依法依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职权法定,按照法定职能权限开展管理和执法工作,避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现象。坚持全面履职,针对当事人的履职申请,依法履行职责或全面清晰作出答复,避免出现“答非所问”“问多答少”“避重就轻”等现象。坚持依法正当履职,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贯彻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理念,特别是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时,要确保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适度性,依法依规全面正当履行法定职责。
(二)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征收补偿、拆违拆临、环保督查等执法领域,提前做好法制审核和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突击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坚持善意执法原则,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将执法公正与执法目的、执法形式有机统一,执法措施必要适当,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程,配齐联络人员,联合研发电子系统模块,将诉前调解纳入信息化管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府院联动机制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围绕联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等重点任务,科学研判设定联动议题,确保府院联动发挥应有作用和特有效能。
(四)强化行政机关践约履职意识。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高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预期性,依法规范政府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行为,确保行政承诺或行政协议依法及时兑现,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帐”长效机制。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主动服务市场主体关切,构建亲情新型政商关系,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信赖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严格复议审查标准,加大自我纠错力度,实现“有错必纠,纠错必严”,提高复议决定公信力。充分运用行政复议高效专业的执行力,快速有效应对“大而专”的行政争议,适应复杂社会治理“短平快”的发展需要。有效发挥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专报等复议监督手段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六)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人员的依法履职和出庭应诉能力,把法律专业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应诉队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4 0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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