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院印章的监督管理,确保用印绝对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印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物印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印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名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印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罚金专用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专用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严格用印审批管理,用印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院党组印章适用于以本院党组名义印发的报告、请示、决定、意见、通知等需要加盖本院党组印章的各类党内公文。
院印适用于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需要加盖本院印章的其他行政公文。
根据院印制作的电子印章、印模与院印具有同等效力。
院长名章适用于以本院名义作出的、以院长名义发布的裁定等各类法律文书,以及需要加盖院长名章的各类授权书、申报表、审批表等其他公文。
第四条 本院印章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院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并监印。
院印、院长名章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监印。
法院电子印章密钥由员额法官保管、发送打印指令,电子密钥密码定期更换。
财务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监印。
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监印。各部门保管印章的人员应当向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用 印
第六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院制发的各类党内公文需要加盖院党组印章的,由分管党组成员签批后用印;分管院级领导不是党组成员的,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批后用印;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领导和监督机关报送的重要党内公文由党组书记签批后用印。
(二)本院制发的各类行政公文需要加盖院印的,由分管院级领导签批后用印;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领导和监督机关报送的重要行政公文,或向全市法院系统印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行政公文,由院长签批后用印。
(三)本院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应提交党组会或审委会讨论。本院为主办机关的,承办部门须提请本院具有审批权限的院级领导和联合发文的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领导全部签批后方可申请使用本院印章;本院为协办机关的,承办部门须提请本院具有审批权限的院级领导签批,并向印章管理部门提交主办机关和其他协办机关领导全部签批的联合发文审批单后,方可协助主办机关申请领取本院印章样模,并负责本院印章样模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用印完毕后应立即将本院印章样模退返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存放在外单位或个人处。
(四)本院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的附属类文书需要加盖院印,或加盖院长名章的,按照法律文书签署、签发的规定,由合议庭成员签署或院庭长签发后用印。
(五)本院各部门因对外办理业务、联系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项需要开具本院介绍信的,应详细准确填写介绍信,由分管院领导签批后加盖院印。
(六)本院制发的各类证书、证件、聘书或以本院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文本、报送的各类报表、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需要加盖本院印章的,由分管院级领导签批后用印。
(七)法律文书需加盖院长名章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除各类法律文书外,本院制发的其他各类公文需要加盖院长名章的,由院长签批后用印。
(八)严禁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办公室处理日常财务工作需要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按财务业务规则用印,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可以用印。特殊工作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用印。
(九)本院各部门处理日常工作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以上用印需要报院领导审批的,应当逐级报批。
第七条 用印申请根据所涉事项应由本院分管院级领导签批,但该分管院级领导暂时离岗不在院机关,且所需要签批的事项确属紧急的,应向院长报告,由院长指派其他院级领导签批。
第八条 审判部门裁判文书及其他有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需要加盖院印的,一般使用电子印章。
第九条 复印的法律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加盖院印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载明用途、份数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加盖院印。
第十条 需套印的各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公文,承印单位须在接到印章管理人员可以用印和印章类别的明确指令后方可套印。
第三章 监 印
第十一条 办理用印手续的人员须为本院在编人员或文员,外单位人员、临时工作人员或在本院实习的人员申请办理用印手续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用印应当详细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人员、审批人员、用印份数,用印副本应当留存一份备查。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不得以部门印章代替院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印职责,严格审查用印公文是否符合签发权限的规定、是否与签发文稿一致、是否符合公文制版规范,经核查无误后,指导用印部门承办人员逐项填写用印登记手续,并监督用印。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一)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签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的;
(二)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与签发文稿不一致的;
(三)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签批单的各项要素填写不全的;
(四)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不符合本院制定的裁判文书和行政公文制版格式的;
(五) 法律文书或公文的用印页没有主文,或仅有“此页无正文”等无实际内容的文字的;
(六)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存在污损等问题的;
(七) 其他应当不予用印情形的。
第十五条 印章应加盖在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的指定位置,不应歪斜、模糊。
裁判文书院印应当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
其他公文用印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上侧,下要骑年压月。
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需要加盖两种以上印章的,各印章之间应互不覆盖。
第四章 保 管
第十六条 无特殊原因且未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第十七条 院印、党组印章、院长名章、财务印章应当保管于密码柜中,部门印章应保管于卷柜中,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印章的式样、刻制、规格、名称、缴销,以及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管理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用印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1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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