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市中院应当对基层法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条 我院的财务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我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五条 我院各项支出由办公室财务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部门对经费支出的事实部分(如合同内容、出差审批表的真实性、退费主体的合法合理性等)负责,办公室财务负责对该项支出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我院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我院机关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 我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条 经办人到财务转款应注意及时性。当年票据在财务审核签字后,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交到财务窗口,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除年底票据以外,所有票据不允许跨年办理结算。超过六个月的票据申请报销或已签字后六个月仍未办理退费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重新审批。
第十条 采购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所有合同签订时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合同签订日期。
第十一条 我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保管得当,不得缺失。
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执行回款票据入库时须按号登记,定期盘点。各类票据领取人应在票据领取登记本上登记领取票据的号段及日期并签字。票据只限领取人使用,不得串用,使用完毕后装订成册,入库待核销,票据丢失的应及时报告。
报销的发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为电子发票的,应当下载并打印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重复打印电子发票及使用虚假票据报销的人员,一经发现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财务人员,不得兼职,由专人分别对财务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备用金及财务凭证等重要财务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重要财务资料的查阅、使用、复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查阅本部门财务资料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查阅;查阅其他部门财务资料的还需经被查阅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查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因工作需要或因私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财务资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填写《财务资料使用审批表》(附件1),载明使用用途和使用人、使用时间,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使用已归档财务资料的,参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我院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在财务人员难以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红线,拒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到坚持依法履职、依规理财,严禁代他人填写各类报销单据,严禁代他人办理财务审批手续。本院各级领导应当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我院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取得非税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诉讼费、保全费、执行款、拍卖款、罚金及罚没款等非税收入依照相关规定,建立专用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预交诉讼费用由立案窗口初步审核,如诉讼费金额发生变动的由审判业务部门最终核定,审核或核定部门应出具交(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应当通过交(缴)费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如无法完成扫码支付的当事人可持交(缴)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至立案大厅收费窗口交费。
保全费由业务部门核定并出具交(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应当持交(缴)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至收费窗口交费。
执行费由执行部门核定,如为执行回款专户进行执行费转账的,办案人应在转账同时明确开票信息;如为当事人直接存入执行费账户的,办案人应当于执行回款转款前到收费窗口开具执行费票据(即诉讼费结算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罚金、没收款项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根据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金额通知当事人以现金形式存入罚金专户。
服刑人员或其家属依据我院承办案件申请缴纳罚没款的,经审判执行部门核定确认后提供罚金专户账号,以现金形式存入我院指定账户,现金存款单通过审判执行部门交至财务窗口开具罚没款票据。罚没款票据应当及时入卷。
长春地区以外的法院承办的案件,罪犯服刑地在长春,罪犯或其家属申请缴纳罚没款的,由监狱提供我院罚金账号,服刑人员家属以现金形式将罚金存入该账号后,将现金存款单交至监狱,由监狱定期将现金存款单交到我院财务窗口开具罚没款票据。现金存款单丢失的,需服刑人员家属补打银行客户回单,由监狱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监狱印章,经财务人员确认未开票后,开具罚金票据。
刑事案件随案移送款项,由案件承办部门至财务窗口开具随案移送款项收据,待结案后承办部门至财务换取罚没款票据。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票据请相关业务部门妥善保管,如遇丢失,财务不予补开。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院支出是指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我院应当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定向定额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我院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超预算开支。除水电费、采暖费、邮寄费等常规支出外,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重大支出项目应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我院经费支出的原则是启动有依据、办理有审批、结项有验收。申请经费支出要件不齐全的,财务人员不予审核,各级领导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我院采取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办公室财务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预算情况告知资金使用部门,各部门按照“过紧日子”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每季度与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率。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由办公室定期向院党组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向党组说明预算执行率低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因预算执行率达不到全省考核分值的,由我院绩效考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付原则上以转账及公务卡的方式进行,支出发生一个月内进行报销,以往年度票据不予报销,如因年末封账导致个别票据无法报销的,应在次年二月末前报销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及时处理的,应当报请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及时办理报销。避免公务卡逾期影响个人信用,经办人无法在还款日前报销的,持卡人应先行垫付还款并及时办理报销。
第二节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附件2)电子版并打印。在长春市辖区内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长春市辖区外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副院级领导出差的,报院长审批。
差旅费报销的人员范围仅限于我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干警、合同制人员、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习生、劳务派遣、从事外包服务的公司派驻我院的人员不能领取我院出差补助。
严禁虚报补助,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培训、会议结束后最迟应当在第二天返回,严禁借机探亲访友、休假、旅游。如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日滞留出差地的,需要提供情况说明解释未按时返回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非工作原因滞留出差地的,如有证明材料应当一并附上,且不予报销滞留期间费用。
实际发生住宿费但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车票、船票、机票丢失的,需提供可以证明行程的相关记录用以报销住宿费及差旅费补助,但不予报销丢失票据费用。
出差人员严禁私改路线,对私改路线产生的票据不予报销。但遇交通、天气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乘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附分管院领导批准修改行程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飞机票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飞机票需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结算的,需要提供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但单笔报销手续金额超过5000元的,所附情况说明还需要分管院领导签字。
我院仅报销飞机票票面价格及交通意外保险,对飞机票代售机构加收的任何服务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出差的报销标准。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领导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及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及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原则上禁止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如发生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除院领导外,单程出差距离不超过1000公里的,不可以乘坐飞机出行。未达到乘坐飞机距离要求,但情况紧急确有必要乘坐飞机出行的,应当事先经分管办公室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出行,并在出差审批表备注栏中写明需要乘机原因。
第三十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须据实报销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范围内自行选择住宿宾馆,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省外出差住宿标准(附件3),省内出差标准(附件4)。
如发生加收半天房费的情况,出差人员应提供情况说明,经签批出差审批表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照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所载明的日期核算,每项补助每人每天只享受一次。
1.伙食补助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省外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外,其余省份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发放,对超出伙食补助定额包干部分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费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食堂内部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报销时,交费收据应当一并附在报销手续中。
2.交通补助
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地铁以及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不另行报销。乘公务车出差的无市内交通补助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80元;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报销时,交费收据应当一并附在报销手续中。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差审批表(打印版,打印部分仅限行程方面)、差旅费签批单、交通费票据(含车船票、过路过桥费票据或由机关服务中心集中打印的ETC电子票据汇总单、飞机票及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保险费发票等)、住宿费发票、加油费发票、公务卡pos机小票等有效凭证,如有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
出差人数为2人及以上的,应统一由一人负责报销,多个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销,禁止分开报销,严禁重复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流程。
出差人对所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经办人在票据粘贴单上粘贴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签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还需分管业务院领导签批。
2.财务人员查验发票,确认发票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开正确、发票真实可查后加盖票证验讫章。
3.由财务审核人员复核报销、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规定且金额填写正确的签字确认。
4.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在10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审批报销。
5.经办人持签批完毕的手续,至办公室财务窗口登记。办公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公务卡报销部分转账至公务卡中,其他报销部分转账至经办人工资卡或指定银行卡中。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应当在出差归来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财务人员如因客观事由无法及时报销的,应及时告知报销人。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依法休探亲假的干警,报销往返路费,须提供《休假审批表》复印件、《出差审批单》原件、往返车船票原始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我院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出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予以报销,依照乘坐不同交通工具按硬座或轮船四等舱标准报销,飞机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变更或取消行程需报销改签、退票手续费的,需提供票务部门出具的正规报销凭证、原出差审批表及退票原因说明并经签批出差审批表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予以报销。如变更后有新行程发生差旅费的,退票费应当随新行程差旅费票据一同报销。
第三节 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院组织会议、培训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会议计划并报备,宣教处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并报备。
第三十八条 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会议、培训,我院一般不予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仅报销参加培训、会议的往返路费和往返各1天(包括乘坐次日达车辆的)的伙食补助费用、交通补助费用。
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上的往返时间执行,既不能无正当理由提前报到,也不得无故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会议、培训一经结束,原则上应当立即返程,确实无法返程的,最迟延至次日返程。
第三十九条 参加付费会议、培训,我院一般不予准许。如确因业务需要确需参加的,应报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审批。参加付费培训的还需宣教处审批。
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流程参照出差报销并附相关会议、培训通知。
第四十条 组织会议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我院组织会议的,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室财务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组织培训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我院组织培训的,报销时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聘请师资范围内授课教师的应提供授课人员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对于未履行报备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我院组织培训的,邀请本院工作人员授课,且讲授内容与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不发放讲课费。我院工作人员受邀赴外地授课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节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院内大型会议、培训、接待限定在本院食堂、净月法官培训中心举办,承办部门应先填制机关服务中心制式的《接待用餐审批表》(附件5),逐级审批签字确认后备餐。
第四十四条 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且不得超过接待人数。接待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五节 采购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院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适用本节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我院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提出物品需求前须与机关服务中心进行事先沟通,若需求物品机关服务中心已有库存,则按照机关服务中心要求填写制式的《办公耗材申领表》(附表6),依机关服务中心要求履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若需求物品没有库存,则按照机关服务中心要求填写制式的《采购审批表》(附表7)履行采购流程。
第四十七条 《采购审批表》的签批流程。
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查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机关服务中心审查同意采购的,应当同时进行询价,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签批《采购审批表》。需求部门持《采购审批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且在10000元以下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外,还应报需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上述领导签批后还应报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审批。
采购项目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经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分管院领导研究同意采购后,报院党组决定。院党组决定采购的,由机关服务中心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属于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且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门槛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严禁为规避管理将应当一次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分散采购。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年度预算。采购纳入到年度预算的,在预算额度内安排支出。采购未纳入到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大额支出预算的,需求部门应向办公室财务确认有无可用于采购的经费,如有经费保障的,需求部门应当就采购是否纳入年度预算及额度使用情况向院领导、院党组进行汇报。
第四十九条 报销采购款按照不同的报销业务类型提供报销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商品、货物类等:审批请示或党组会议记录、相关发票。
2.服务、工程类:审批请示或党组会议记录、合同、发票、项目预算书、经办人签字的相关验收说明(如:服务合格与否情况说明),如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的,还须附监理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书。
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党组会议记录、合同、发票、项目预算书、经办人签字的相关验收说明和中标通知书;经办人填写好加盖本院公章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
4.内部招标:审批请示或党组会议记录、发票、采购合同、经办人签字的相关验收说明、中标通知书、招标说明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及中标方式的选择;招标组成人员,含监标人、开标人、各环节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含报价复印件、报价明细;盖有应标单位公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对需要备案或公示的还需附备案情况及网上公示截图等)。
第五十条 采购款报销的审批流程。
1.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在票据粘贴单上签字,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还需要经机关服务中心分管院领导审批。
2.由财务人员查验发票,发票信息查验通过后加盖查验人票证验讫章。财务复核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支出予以签字确认。
3.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且在10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的,还需报分管办公室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
4.政府采购项目如需增加采购补充合同或增加采购指标额度的,采购部门须向长春市财政局采购办提交补充合同及追加指标额度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其他部门负责的采购,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节 人员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支付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费,或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人员经费的,由干部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作发放明细表,计算应缴税金,经制表人签字、制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制表部门章后,报请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经财务人员复核,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审批后进行支付,有明确文件依据或审批文件的应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支付抚恤金,由干部处根据相关政策提供抚恤金审批表并制作发放表,经制表人签字、制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制表部门章后,报请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财务审批流程为:财务人员复核,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审批签字,由老干部处或干部处(或相关部门)通知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领取,在职去世人员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领取时由经办部门持签批手续、领取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财务窗口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职能部门发放人员经费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节 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办公费、水电费、采暖费、“三公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保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不予借款,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支付无法先行取得发票的水电费、住房公积金、购买汽车油料款及部分采购项目的,可以办理借款。借款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款单第二联,待取得发票后,凭发票、借款单第二联及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报销,借款于报销时一并冲账。
第五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险、油料等项目的支出归口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每月汇总后统一进行财务报销。
第五十八条 维修费的支出,需由机关服务中心从技术角度、再利用程度等方面论证支出必要性和合理性。机关服务中心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低于最低使用年限。
第八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申请支付司法救助款项的,由信访局或执行局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支付。
向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的,当事人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访局或执行局应当制作发放明细表,载明救助款领取人、金额、款项来源、当事人账户信息,后附当事人签字捺印的息访协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款项来源文件。信访资金发放明细表经制表人签字、制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经财务人员复核、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
发放救助款时,由信访局或执行局工作人员先行取得当事人签字捺印的收条,持收条和经过签批的发放手续交至财务并登记,财务人员开具支票为其转账。
向基层院拨付司法救助款的,还须提供基层法院开具的加盖财务章并经该院分管信访院领导签字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六十条 我院财务应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科目,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在科目内进行会计处理。财务固定资产账应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保持一致,确保账账相符。
第六十一条 我院财务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十二条 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盘亏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如盘盈盘亏金额较大,应当向院党组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规范使用,不得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规范处置,依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并及时将相关手续进行签批后送至办公室财务登记,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业务经费退费转款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退费转款是指基于生效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退还诉讼费、执行回款、鉴定费、拍卖保证金、罚金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收费、退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户管理,收费、退费项目应在相应的专户中核算,收付方式以网上缴费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退费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窜户使用资金。
第六十七条 退费、转款的审批手续事宜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签批完成后交财务窗口登记退费。
第六十八条 业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事项及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申请事项的形式要件负责,重点审查签批单填写是否规范、法律文书和票据是否齐备。接收退款主体是自然人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或业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确定的主体和金额进行退费转款。
如按照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主体进行退费转款确有困难的,由办案人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退费转款主体,并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须由办案人出具,并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十九条 退费实行线上、线下并行,转款签批流程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签批后方可办理财务复核、审批手续。退费签批流程为:
1.由办案人在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或在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填写网上退费信息并提交财务审批;
2.办案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在纸质签批手续上签字;
3.到财务复核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向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主体以外退费及财务审批人为分管财务院领导的,审批单经办公室财务复核前,还须由业务部门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七十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有与文书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应由业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载明所附证明材料,由办案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院领导负责从业务角度把关,财务按说明核对材料及退款信息并及时配合转款。
对于因当事人或干警过失导致的票据丢失,情况说明由办案人签字以确认未办理过退费即可。
对于办案人离职或退休的情况,由部门指定经办人,且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即可。
第七十一条 办公室财务不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财务办理业务,当事人办理业务的应当通过业务部门办理。
第七十二条 办公室财务凭审批后的完整退费手续进行退费。收到审批手续后财务人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退回诉讼费、罚金但我院并无相关案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当事人申请退回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退费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当事人申请退回罚金的,由审监一庭审查,认为符合退费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第二节 诉讼费退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办理诉讼费退费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按照法律规定,需全额或部分退还诉讼费的,经办人需持退费材料至立案大厅退费窗口,换取吉林省诉讼费退费专用票据。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全额退费需提供材料
1.《制式退诉讼费签批单》(附件8)。
2.生效法律文书一份。自然人退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另提供一份交银行留存。
3. 《制式退费申请表》(附件9)。即接收退款主体要求转账至其名下指定账户的退费申请制式表格,此表格具备收条性质。
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提供单位账号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需要提供接收退款主体名下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并签字捺印。务必提示当事人在提供银行卡信息之前查明开户行准确名称。
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的附卷联和交款人联、退费票据记账联(负数金额)共3张票据的原件。
5.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还须附情况说明和其他佐证材料。
(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部分退费需要提供材料
全额退费材料中除上述1、2、3、6项外还需提供6张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即收费票据交款人联、附卷联;3张负数金额的诉讼费退费票据(即记账联、交款人联、附卷联);实际收费票据记账联。
第七十五条 诉讼费退费的办理及签批程序。
1.向法律文书载明的主体退费的,需经办人在内网下载填写制式《退诉讼费签批单》,由办案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附相关材料及票据,财务复核人员经复核退费手续后签字,再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签字。
2.向法律文书载明的主体以外人员退费的,经办人在内网下载填写制式《退诉讼费签批单》并签字,办案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业务院领导进行审批签字,财务人员复核退费手续后签字,再经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3.经办人在履行纸质签批的同时应在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中填写网上退费信息并提交财务审批。
4.经办人在将签批单交至财务完成退费业务前,需要保管好相关单据,严禁同一案件反复签批,杜绝重复转款。对重复转款给我院造成损失的,我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节 执行回款、执行费、拍卖款退转款管理
第七十六条 办理执行回款、执行费、拍卖款转款所需材料。
1.申请办理执行回款审批单、执行费审批单。
2.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转款的依据。
3.执行回款制式情况说明(附件10),包括:案号及案款分配方案、款项来源情况、实际缴款人名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多次执行转款的案件,执行费未在本次执行转款中收取的,应当在情况说明中注明,并由执行法官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执行费。如已收取执行费的,须附执行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接收退款主体的制式退费申请表(即收条)。
5.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据的第二联即入账联。
6.属于协助执行案件的,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制式情况说明中应详细说明理由,该说明及执行回款审批单需分管执行院领导签字。
7.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还须提供情况说明,表明被分配案件案号及子账户号、新分配案件案号及子账户号,由经办案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8.通过拍卖取得的执行款,还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通知书和交款凭证复印件。申请退回拍卖保证金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9.接收退款主体与法律文书不符的,由法官按法律规定在制式情况说明中列明接收主体和相关法律规定,该说明需经办案人、庭长和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发放。
10.需要向交款人退款的,由法官按法律规定在制式情况说明中列明接收主体和相关法律规定,该说明需经办案人、庭长和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发放。
第七十七条 执行回款、执行费、拍卖款转款办理签批程序。
1.经办人在内网下载填写退执行回款签批单、制式情况说明按提示项签字、盖章,同时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批。
2.转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由办案人、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财务人员审核,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后转款;转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办案人、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复核,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款;转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须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向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员转款的,由办案人、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分管执行院领导审批,交财务人员复核,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金额由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转款。
4.执行回款退费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签字审批并完成退费。签字审批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窗口完成退费的,需要到财务窗口进行重新查费确认,以杜绝相关钱款重复转出。
5.在办理执行回款退费业务过程中,如若执行回款签批单已办理签字认领或签字审批,办理人在将签批单交至财务完成退费业务前,需要保管好相关单据,严禁同一案件,反复签批,杜绝重复转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签批单的,需提供原有已签字单据,若提供不了或丢失,需要提交情况说明。对重复转款给我院造成损失的,我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执行回款转款同时需要进行执行费转款的,办案人应当在转账同时明确执行费开票信息。由财务在转款到账后完成内部交接,及时开具执行费票据。每周执行局统一到财务窗口领取执行费票据一次,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形成并上缴财政。
第七十九条 执行回款转账实行大额查证报告制度,确保执行回款资金安全,实现内部控制。转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办公室财务向执行局转款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转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室财务还需要向分管执行业务院领导进行报告。
第四节 鉴定费退转款管理
第八十条 申请退回鉴定费所需材料。
1.退费签批单。
2.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通知书或结案通知等文书。
3.交款人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现金存款单原件。
4.接收退款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申请退回鉴定费签批流程。
经办人在内网下载填写制式《退鉴定费签批单》(附件11)并签字,附相关材料,由办案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复核人复核退费手续后签字,再经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第五节 罚金退款管理
第八十二条 申请退回未上缴至国库的罚金所需材料。
1.退罚金签批单。原则上接收退款单位为交款人,如遇特殊情况由经办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接收退款单位,并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需要办案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
2.当事人申请退回缴纳罚金的情况说明并签字捺印。
3.刑事审判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办案人或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院领导签字。非我院审理案件当事人申请退回罚金的参照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
4.需要提供有具体罚金金额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5.缴纳罚金证明材料,即未开具罚金票据的须提供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回单;已开具罚金票据但未上缴至国库的须提供罚金票据附卷联、交款人联原件。
6.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申请退回已上缴至国库的罚金所需材料。
1.《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附件12)。
2.案件承办部门出具的申请退费情况说明。
3.罚金交款凭证复印件。
4.罚金票据附卷联及交款人联原件及复印件 。
5.含罚金具体金额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6.罚金缴款书复印件。
7.罚金交款记账凭证和科目明细账。
8.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印在一张纸的同一面。
9.其他政府、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未上缴至国库的罚金退费审批流程。
办案人或经办人填制《退罚金签批单》(附件13)并签字,签批单由办案人(或经办人)、庭长、分管院领导签字,再由财务人员复核、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款。
第八十五条 已上缴至国库的罚金退费审批流程。
已上缴至国库的罚金退费需进行退库处理。办公室财务配合提供收费凭证、账页和单位账内缴款书复印件,经办人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到省财政厅办理退库相关事宜。
第六节 内部转户管理
第八十六条 内部转户所需材料。
《内部转户签批单》(附件14)。
2.业务部门出具的转户原因情况说明。
第八十七条 内部转户流程。
除执行费外,需要在我院内部账户互相转账的,须由业务部门出具转户原因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需办案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内部转户签批单》,由办案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再经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因鉴定、公告、勘验、拍卖、变卖、保管、运输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本院不予代收代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即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1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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