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陈志君申请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陈志君,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裴占恩,该公司经理。
二、案件受理情况
陈志君以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于1981年10月12日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人民币859.2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普通货运、搬运装卸,营业期限至2020年1月5日。陈志君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陈志君主张其债权金额为92513.62元,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不予认可。2017年7月29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二政征补字[2017]第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名下十处房屋等,予以货币补偿32258747元。2018年1月25日,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以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补偿金额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政征补字[2017]第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8年4月27 日作出(2018)吉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政征补字[2017]第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并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陈志君系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职工,现行企业破产法虽未对职工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予以限制,但职工债权人所持债权也应当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和债务人未获完全清偿三个条件。本案中,陈志君明确92513.62元债权为社保金,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认可欠缴陈志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用人单位如欠缴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予以追缴。陈志君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亦不存在个人代公司垫付缴纳的情况,对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欠缴社保费用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予以追缴,而不是由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进行主张。故陈志君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无权以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拖欠其社保金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破产清算。关于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资产负债情况,陈志君提交的(2015)朝执字第592号执行裁定书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该文书作出时间为2015年10月,不能反映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状况;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提交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说明,系该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真实资产负债水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2018)吉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亦不能明确显示该公司现有资产价值。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长春市运输经营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综上,本院依法裁定对陈志君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本案的意义
企业如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有权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但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因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缴,故职工并不能以上述理由申请企业破产。
案例2.
吉林北大荒邦农农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吉林北大荒邦农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赵胜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韩毅,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受理情况
吉林北大荒邦农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以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农创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农创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复合肥、混合肥、化肥经销;种子经销(不再分装);农机技术服务、培训、咨询、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局销售、维修和租赁;粮食收储及粮食销售(凭资质经营,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土特产品、农资、农机具产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掺混肥、化肥制造(由取得资质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2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0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判决农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北大荒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45000元及利息。农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 日作出(2017)吉01民终20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04执18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吉010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上述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农创公司向执行法院账户转款10万元并提出还款计划,剩余债务及利息用价值1435000元的七台农机做担保;2018年3月22日,执行法院再次对农创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农创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科贸支行有部分存款,已经依法冻结;暂未发现农创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庭审中,经双方确认,北大荒公司持有对农创公司债权本金1308000及利息。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农创公司表示可以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北大荒公司的债权。但北大荒公司不接受,要求农创公司必须以现金清偿。
本院认为,农创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该公司位于长春市,并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农创公司对北大荒公司持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农创公司无异议,北大荒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农创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在北大荒公司对案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农创公司曾向执行法院提供等值农机担保;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农创公司亦提出债权清偿方案。农创公司具备清偿意愿和清偿能力。执行法院虽终结本次执行,但不能据此认定农创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亦不足以证明农创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本院对北大荒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赘言之,破产清算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的一种概括性清偿程序,其强调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一般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债权清偿率偏低。所以对单个债权人而言,启动破产程序并非追索债权的最佳选择。在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能够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维权路径,而非动辄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综上,本院依法裁定对吉林北大荒邦农农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本案的意义
破产清算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的概括性清偿程序,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为目标。破产程序一般耗费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较高,所以启动破产程序并非债权人追索债权的最佳路径。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合理选择维权路径。
案例3.
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杨静,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二、案件受理情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华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与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六十件执行案件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杨静等十七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8月6日裁定受理了杨静对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案件审理情况
2018年9月18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
因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协助管理人对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厂房进行了清点,协助管理人接收了相应资产。
本案系执行转破产案件,因特瑞菲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特瑞菲公司财务账册及相关文件,无法对该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审计。依据管理人调查结果,特瑞菲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本院于2019年5月30 日裁定宣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
特瑞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因特瑞菲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特瑞菲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无法对特瑞菲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特瑞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未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无法全面清算,由此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裁定终结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四、案件意义
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前提,财务账目完整齐备是全面清算的基础。在企业无法提交财务账目、导致资产负债状况不明情形下,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求企业出资人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企业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相应资料,保证清算程序顺利进行。
案例4.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方锦程,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袁晨亮,董事长。
二、案件受理情况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达公司)前身为浑江市百货大楼。1988年12月,浑江市百货大楼通过股份制改造,由百货大楼作为发起人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1993年1月,公司更名为东北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东北华联”,证券代码600670,是吉林省第一家商业A股上市公司。1999年7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亿元。
公司上市后不久,由于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上交所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终止公司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于同年9月24日起终止上市。目前,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证券代码400033,简称“斯达1”。2014年11月5日停牌价格为2.89元/股。
债权人方锦程以高斯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被申请人重整,高斯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破产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裁定受理方锦程对高斯达公司的重整申请,同年10月10 日,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为高斯达公司管理人。
三、案件审理情况
2016年11月15日,本院召集了高斯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
2017年5月31日,管理人召集了高斯达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高斯达公司普通债权调整结果进行核查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2017年9月21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高斯达重整计划并终止高斯达重整程序。
2020年5月本院依据高斯达公司的申请,就重整计划中所涉缩股、股份划转、资本公积金转增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本案的意义
重整程序通过清理企业债务、引入重组方,激发了企业内生动力,提高了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高斯达公司作为一家退市公司,仍具备资源价值。通过引入重组方,帮助高斯达公司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重新参与市场竞争,使有限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
案例5.
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吉01破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866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平。
被申请人: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开发区帝豪巴赫丽舍10栋2单元1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慧。
二、申请审查受理经过
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以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将该清算申请通知了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对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
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记账凭证、借款单、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收据等在内的证据证明:自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10月间曾向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出借资金。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30日资产负债表记载其资产合计 679,953.41元,负债合计1 , 129,898.02元。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记载:截止 9月 30日累计拖欠股东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1, 081,429.06元。吉林建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包括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30日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8年 1- 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债权人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提交了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对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
因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作出(2018)吉01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对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吉林省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破产案件审理经过
2019年3月26日,本院主持召开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80家已知债权人中共有6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1,352,722.78元,共有6家债权人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另,职工债权4000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作了债权申报审查报告、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及财产变价方案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另有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将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债权人均无异议的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及会后管理人以邮寄、微信等方式发布补充核查的债权,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吉0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李惠津等75家债权人普通债权合计1,357,539.28元。
经管理人调查,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其系在位于长春高新区帝豪巴赫丽舍10栋2单元107室的经营场所开办“玩一会儿俱乐部”,债权人主要为办理会员卡的儿童家长。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财产主要为该经营场所中的空调、电视机、投影仪、复印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和儿童玩具、图书等存货,另有货币资金796.34元。上述财产账面价值合计182,015.64元。
吉阳审计【2019】第014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月16日,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18016.49元,负债总额1439332.48元,净资产为-821315.99元。经管理人提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宣告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
针对破产财产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了相应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总额110,796.34元。扣除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外,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数额为69,500.96元。2019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制定的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年11月1日至11日,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本院终结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四、点评
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虽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破产财产价值较低,但由于其经营项目为儿童早教中心,大多数债权人为办理会员卡的儿童家长,如不妥善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管理人充分利用微信等网络方式,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及时、便捷地与债权人沟通交流,降低破产成本,并更好地实现破产案件推进全流程公开透明。
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财产一部分为附着在经营场所的装修成本,另一部分系经营活动用品,若变卖则价值难以实现。经管理人与经营场所产权人沟通,经营场所产权人同意承兑人继续租用该场所,因此,管理人得以出兑方式实现长春市海思凯乐娱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确保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6.
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吉01破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绿园区合心镇。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
被申请人: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翔运街1095号。
法定代表人:曹印国。
二、申请审查受理经过
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以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3)绿民二初字第 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对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 42500元及利息的义务。该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尚欠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 14500元。因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吉01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对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决定指定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
三、破产案件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主持召开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议程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的报告、关于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的报告及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本院确定临时表决权(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用债权数额15077141.59元;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普通债权数额38512.34元;柴学礼普通债权数额74550.88元),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进行表决并通过。
但本院审查中发现,据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管理人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显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3177129.72元,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表示已无法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亦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联系方式。登记在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和其曾用名长春市运输实业总公司名下合计240台车辆,管理人实际接管到45台车辆,且因缺乏发动机等,无有效信息确认是否为240台车辆其中部分,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表示不清楚登记的240台车辆去向。登记在曾用名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名下1处房产(权利证号为长房权字304425号),以及登记在曾用名长春市运输实业总公司名下4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长19962000252、长19962000251、1999040101127、1999040101129),除登记信息外,管理人均未查询到其他材料,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无法确定4宗土地是否为重复登记,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表示不清楚该处房屋的具体位置和权属情况,亦不清楚该4宗土地是否为重复登记及土地现状等。以上表明,针对公司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均无法解释说明财产去向。同时,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作出专业判断,即无法认定该公司目前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审计报告最终结论是“由于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审计需要的财务资料及相关数据形成的依据等基础审计资料,导致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或者替代程序完成本次审计工作,因此对被审计单位截至2019年1月3日的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发表审计意见”。资产评估机构认为“因被评估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资产管理不完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本次资产评估只能根据公司现有表面资产,并结合现有财务资料,采取现场实物盘点方式进行,资产评估机构认为该初步结论需要更充分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评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账册不完整,无法真实反映其资产与负债状况,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对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吉01破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的申请。
四、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虽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表决通过了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但在宣告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破产前,因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财产会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评估机构分别作出无法提供审计意见及完整评估意见的结论,即无法公允地反映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加之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应依法裁定驳回长春市绿园区吉祥轮胎经销公司对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9-11 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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