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长中法联发〔2021〕2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破产程序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增强府院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绿色通道”
市税务局辖区办税服务厅均已设置“绿色通道”,专门受理重点企业及特殊群体业务。破产企业涉税事项通过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办理,实行专人服务、专人负责,集中统一全流程快速办理及审批,切实提高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质效。
二、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仍需要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全部涉税事宜。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如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待后续核实后作更正申报。
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破产企业缴纳的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由管理人按期申报缴纳。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财务核算和办税能力的专业人员核算应纳税款,并在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者分配方案中列明应由破产财产及时清偿的税款。
三、税务信息查询
管理人可以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全部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市税务局辖区任一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书面情况说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市税务局辖区任一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
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作为基础材料,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为准。
四、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应当给予专业政策指导;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非正常户解除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应即时先行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再行对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清偿的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账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待后续核实后作更正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相关涉税事项。
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时,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无法取得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章或账簿资料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六、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无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记录的,不影响申领发票,管理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或“绿色通道”办理申领,税务机关应当日即时办结,并明确告知发票使用注意事项;如涉及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政策适用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人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对该申请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30日内予以办结。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适时通过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八、办理退税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破产企业退税事项。破产企业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不影响破产企业退税事项的办理。
九、税收债权清收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税收债权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提供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十、定向询价
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进行房产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房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存量房评估系统的房产计税基准价格等信息并及时反馈。
十一、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通过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对于无法清偿的欠缴税金和滞纳金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逐级报告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十二、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十三、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十四、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或发现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导致国家税收权益受到侵害的重大避税疑点必须调整的情形除外。
十五、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六、行政处理、处罚
因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破产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监督。对未勤勉尽责履行代破产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核实后作为减分因素纳入管理人履职评价。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破产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的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十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市中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税务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分管院长、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分管领导召集。联络部门为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必要时邀请管理人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研究。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双方均可以发起。会议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分析,就破产程序中涉税疑难问题进行磋商研究并提出意见。
十八、附则
除税收债权的确认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强制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人申报、纳税申报、税务登记注销等事项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抄送:省法院,市政府,市税务局,市政数局,长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7-30 10:28:5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