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增强府院协调联动,提高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中涉及的府院数据共享,企业信息查询、注销登记有关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加强数据共享,推广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建数据共享机制,基于长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交互,逐步发展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的数据共享。
在送达方式上,大力推广邮箱等电子送达,相关主体自愿提出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向其填报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二、优化注销登记申请方式
推动实现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可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后的企业注销登记。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可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开通网上办理权限。
三、增设档案查询窗口绿色通道,提高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档案信息查询效率
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查询窗口增设绿色通道,便捷地提供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档案查询事项的办理。
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相关信息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验)。
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申请查询清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相关信息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验)。
该事项应即时办结,并以加盖印章等方式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简化破产企业营业期限延续办理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营业期限届满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营业期限延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3日内予以办结。
五、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等情况办理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者未能接管声明作废的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回营业执照。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材料中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加盖企业公章;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六、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申请办理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行使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权利。如因破产(强制清算)企业公章遗失、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加盖破产(强制清算)企业公章的,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需要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七、推进股权被质押或冻结企业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可以认定股东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上述股权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及管理人提交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材料,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其他商事登记被冻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八、规范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划转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8 15: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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