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务与互联网相融合,产生了互联网保险的新型保险业态,保险产品的投保方式亦随之发生变化。在目前推行的电子投保及互联网投保的操作流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流程以及保险人所负的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等方面均不同于传统的投保方式。过去一年来,我院审理的涉网保险案件的争议焦点基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投保申请书或投保人声明书中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签字;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出示过或说明过保险条款;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些案件在审理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及其如何履行前述义务鲜有举证,最终导致大量案件败诉。为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在对涉网保险产品进行程序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投保主体。在投保时,保险人应核实投保人身份信息,并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网联网进行实名认证,同时亦应利用电子摄像功能确保操作人员为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授权的代理人,以此防止争议发生后,被保险人以投保人处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代理人书写为由导致部分保险合同内容无拘束力的情况发生。
二、强制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在投保流程中将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页面设置为必读选项,而非选择性链接,并设定一定的阅读时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采用特定形式进行明确说明,如对说明的内容单独列出并要求投保人签名确认,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人应履行的对一般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三、对保险产品的投保流程全过程进行公证。保险公司在发布新的线上保险产品时,可将该产品的线上操作投保流程进行公证,在纠纷发生后最大限度地还原保险合同签订的真实过程,减少举证不能的情形的发生。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2 0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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