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决定权,二级指标
我院严格按照最高院、省高院关于裁判文书签署的规定,除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核签发。
1.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数(率),三级指标
按照“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我院于2016年对提交审发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除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依法裁判,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占比逐年攀升。2015年市中院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占比97.5%;2016年市中院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占比98.47%;2017年市中院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占比98.65%。
2.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听取汇报案件数(率),三级指标
我院除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听取案件汇报。对可能引发群众信访、可能出现类案不同判、新型疑难复杂、反映法官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召开法官会议方式进行咨询。2015年听取汇报案件346件,占比2.5%。2016年听取汇报案件261件,占比1.53%。2017年听取汇报案件250件,占比1.35%。
3.审委会决定案件数(率),三级指标
2015年,市中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346件,占比2.5%。其中刑事案件136件,民事案件195件,行政案件9件,执行案件6件。2016年,市中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261件,占比1.53%。其中刑事案件139件,民事案件16件,行政案件2件,再审案件59件,执行案件8件,信访案件34件,司法鉴定案件3件。2017年,市中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250件,占比1.35%。其中刑事案件123件,民事案件46件,行政案件11件,执行案件6件,赔偿案件1件,信访案件30件,司法救助案件33件。
4.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三级指标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功能,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类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组成人员由审判委员会根据员额法官工作岗位和专业特长研究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由审判长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并主持召开,具体讨论时间与形式由各分管院领导决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分管院领导在本审判领域的全体员额法官中随机选择。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数应达到四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刑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数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若案件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知识时,可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参与讨论。
除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的下列案件,原则上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1)各审判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
(2)审判长为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的案件;
(3)其他持少数人意见的合议庭成员认为确有必要,书面建议审判长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4)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5)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
(7)分管院领导、审判长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5.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数(率),三级指标
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我院限于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必须经过审委会研究,就拟请示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请求汇报的案件入卷备查。2015年向上级法院请求汇报案件0件,2016年1件,2017年5件。
(二)办案团队情况,二级指标
1.办案团队中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三级指标
截止目前,市中院审判团队中现有员额法官110人,法官助理55人,书记员110人,团队中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为1:0.5:1。
2.办案团队内部分工,三级指标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
(二)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即可印发,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七)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八)做好裁判文书上网排版、校对、屏蔽、上传等工作;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并做好电子卷宗相应工作;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3.相对稳定的办案团队占员额法官的比例,三级指标
我院共组建审判执行团队39个,其中立案团队2个、审判团队25个、执行团队12个,除院领导以外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编入相对固定的办案团队。
(三)办案流程情况,二级指标
1.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三级指标
自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我院严格贯彻最高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工作要求,尽可能让群众到法院立案“只跑一次”,并推出对身体行动不便的群众开展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探索“网上立案”等多种服务举措。2015年我院当场登记立案率为95.8%;2016年为96.3%;2017年为96.7%。
2.分案部门随机分案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三级指标
市中院按照司改文件精神,严格限定指定分案的范围,除最高院明确规定实行指定分案的五类情形外,其他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案。2015年,市中院分案部门随机分案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96.55%;2016年,市中院分案部门随机分案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96.27%;2017年,市中院分案部门随机分案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94.93%。指定分案过程在办案系统中全程留痕。
3.内设业务部门调节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三级指标
一是力争达到部门之间人案均衡,在民事审判庭之间进行调节。2015年、2016年市中院未进行案件调节,2017年调节案件占比例为3.26%,主要是民五庭调整给民三庭,民二庭调给审监二庭。
二是因法官参加培训、休病假、产假、哺乳期、承办关联案件等客观原因,对案件分配采取关闭或降低办案系数、临时调整办案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节##。
4.证人出庭率,三级指标
因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我院对几类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进行统计。
在民商事审判领域,2015—2017年,市中院民三庭证人出庭率为10%,民四庭证人出庭率为9%,民五庭证人出庭率为16%,审监二庭证人出庭率为13%,信访二处证人出庭率为8%,立案一庭证人出庭率为1%。
在刑事审判领域,审监一庭承办的减刑假释案件证人出庭率为100%。
在行政审判领域, 三年来证人出庭件数为3件。
5.长期(1.5年、3年)未办结案件数,三级指标
截止2018年4月20日,市中院1.5年以上不满3年的长期未结案件共13件,其中破产案件2件;3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共18件,均为破产案件。
6.办案流程动态监控中发现瑕疵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三级指标
我院于2013年按照司法统计口径,以文件形式对案件信息录入标准、录入项目进行规范,信息录入情况错误计入常规评查分值。办案流程动态监控中发现审限界满后补录延长审限、不当扣除审限、信息录入时点过后补录结案信息的案件,2015年为5件,占市中院受理案件数的0.03%;2016年为13件,占市中院受理案件数的0.07%;2017年为3件,占市中院受理案件数的0.02%。
(四)监督管理,二级指标
1.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求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的案件数量,三级指标
我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院庭长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与本院及上级法院类案不同判案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反映法官违法办案的案件,要求合议庭汇报办案进度和评议结果。
2.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数量,三级指标
我院规定,院庭长仅对案件程序性事项和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批。2015年,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数量为466件;2016年,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数量为491件;2017年,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数量为614件。
3.司法文书上网比例,三级指标
2015年我院裁判文书上网率为81.98%;2016年为81.46%;2017年为86.88%。我院司法透明度指数2016年位居全国法院第五名,2017年度跃升至第二名。
4.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三级指标
为加强审判质量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我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对2017年以来被发、改、提审、指令再审案件进行评查,现已评查案件92件。
5.是否实现办案全程留痕,三级指标
市中院在立案、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送达等各时间节点均在办案系统中详细记载,已实现办案全程留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1-12 0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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