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2019年11月,市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明确了法院各类主体的职责权限,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院庭长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021年6月,市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相关司法人员权责负面清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对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进行规制,确保行有所止、令行禁止。
二是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案件审判执行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市法院先后修订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2021年6月,市中院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实施办法(试行)》,着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9 17: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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