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长春中院确定了六大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升证据质量。二是完善繁简分流制度,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强化庭前会议功能,解决争议问题。四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人权保障。五是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六是切实保障辩护权利,保证案件准确。
一是依托庭前会议推进案件实质审理。2017年至今,全市法院共有53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12件,73件案件93名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针对证据材料较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召开庭审会议,一次性解决管辖、调取证据等程序性事项,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明确争议焦点,推动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相衔接,使庭审集中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均能够平稳、有序进行,无一例因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导致庭审中断,庭审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如长春中院审理的涉案7亿多元、被害人达200余人的被告人宫万录、张天宇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通过庭前会议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出示等程序问题后,原本预计需要3天的庭审,最终只用6个多小时。
二是做好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工作。将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合法性问题贯穿整个案件办理流程,明确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明确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明确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排非”申请权告知印入送达起诉书副本,即便被告人或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将证据合法性问题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相关线索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做到件件有回应,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如长春中院审理的王建平等合同诈骗一案,被告人王建平提出其遭受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我们主动与公诉人沟通,调取还原了审讯现场的音频当庭播放,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就被告人口供的收集过程进行说明并接受发问,确认了被告人的相关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予以了排除。
三是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前后有变化的案件、证人证言对案件形成证据链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案件、或证人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实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关键事实、证据严重存疑,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侦查人员就取证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方式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根本上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如宽城法院审理的安某合同诈骗一案中,侦查人员应邀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其侦查中取证合法性进行了说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300余名干警现场观摩了庭审,全省公安干警通过视频在线收看了庭审过程,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是完善配套举措实现改革既定目标。严格落实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加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律师作用,建立律师通道和律师室,为律师的会见、通信和了解案件证据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利。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全面推进司法的网络化操作,积极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摸索推广在看守所内庭审,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推进过程中发现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改革认识有待提高。部分干警对该项改革的认识还停留在“活动”层面,未上升到“变革”层次,以侦查为主观念深,社会对审判中心主义仍未形成共识。建议法院内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协同配合还不够。各部门各自为战的情况依旧不同程度地存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被告人收监羁押、送监执行、财产调查等环节还存在法规制度不统一、工作不协调的现象。建议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凝聚改革共识。三是机制制度还不健全。两级法院一体化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还不够,相关配套工作机制亟待完善。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5 1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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