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评查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实绩,充分激励法官积极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建立健全审判绩效中评查工作考核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评查工作量折算范围包括:依托“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常规评查、根据个案监督需要进行的重点评查、针对某类专门性监督评价开展的专项评查、人大及党政机关要求限期提交评查结果的交办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庭审质量评查。
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量折算标准为:评查人每评查1件案件,以合格作为评查结果的,折抵办理1件案件;以瑕疵或不合格作为评查结果的,折抵办理2件案件。评查人每评查1件文书或庭审,折抵办理0.5件案件。
第四条 案件评查工作一般应以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作为评查人。
第五条 评查人应在完成评查工作后,提交评查报告及《案件评查工作量折算统计表》,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便后期核算工作量。对工作量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正申请。
第六条 评查工作过程中,评查人认为出现应纳入工作量折算范围的其他案件类型、应适当提高折算比例等情形,应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核定。
第七条 对于评查工作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超期提交报告、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不遵守评查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折抵或者不折抵工作量。因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评查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4-25 2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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