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要求,规范本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是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向长春市慈善会发起,通过募集社会捐资成立的用于司法救助的专项基金,给予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当事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长春市慈善会设立“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财务帐户,所募款项统一汇入该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的初始资金以及新增资金均来源于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以集体或个人名义捐赠。
第四条 本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近亲属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告知其有申请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权利。
第五条 经本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申诉复查、复议监督、国家赔偿、涉诉信访终结等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近亲属申请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均可由本院管辖。
第六条 向本院申请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刑事被害人生活陷入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主要依赖其生活的刑事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参与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因遭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财产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陷入困难的;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应当救助的。
2.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引发民事争议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补偿,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应当救助的。
3.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申请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由救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案涉相关法律文书;
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实际损失证明;
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
5.因急需治病、就学等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供医院、学校等出具的证明;
6.如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应提交相关证明;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对长春市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完成下列工作事项:
1.接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收集救助申请人所涉及的关联案件裁判文书;
3.撰写司法救助初审报告;
4.办理司法救助立案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院立案部门在接收司法救助申请书、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司法救助初审报告、立案审批表等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编立案号,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移交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以问询、入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1.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2.救助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意见;
3.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及原因;
4.其他应当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法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撰写司法救助案件审查报告。司法救助案件审查报告应当体现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关联案件基本情况、关联案件承办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救助的,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向救助申请人送达;决定终止救助审查的,口头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办公室协助长春市慈善会发放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具体完成下列工作事项:
1.办理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发放审批手续;
2.向长春市慈善会送交司法救助决定书和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发放审批表;
3.案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8月11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1 2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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