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法院系统员额制改革施行后,伴随着司法审判向精英化、精细化的转变,对员额法官而言全新的职业压力和挑战也相继而生。在近年收案数量普遍大幅增长的态势下,隐藏着员额制对如何重新调配审判资源,如何科学认定审判绩效考核中办案数量,从而提高审判效能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考察上海、福建和河南法院审判工作量核定的典型样本,分析案件权重系数测算的现实意义,并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2021年审理的2082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作为数据统计基础信息库,构建出不同案件类型的权重系数模型,探索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工作量核算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充分认识到司法大数据对审判工作量深入研究的重要作用,尝试就如何利用数据库和信息化技术,对法官工作量的权重系数计算模型进行优化提出建议。全文共8976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案件权重系数的调研亮点在于采用“一轮测算三步调整”建模方式,通过提取2082件已审结的案件要素信息,依托“卷宗页数”“庭审笔录页数”和“裁判文书页数”量化审判工作时间。为使测算数据更贴合审判规律,模型构建中对上级法院指导性文件和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给予充分考量,以期优化完善审判绩效体系,使得对员额法官工作饱和度、审判资源配置数和工作量分流比例的评估更加科学。
摘要:法院系统员额制改革施行后,伴随着司法审判精英化、精细化的转变,对员额法官而言全新的职业压力和挑战也相继而生。在近年收案数量普遍大幅增长的态势下,隐藏着员额制对如何重新调配审判资源,如何科学认定审判绩效考核中办案数量,从而提高审判效能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考察上海、福建和河南法院审判工作量核定的典型样本,分析案件权重系数测算的现实意义,并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2021年审理的2082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作为数据统计基础信息库,构建出不同案件类型的权重系数模型,探索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工作量核算。在此基础上,本文充分认识到未来的司法大数据对审判工作量深入研究的重要作用,尝试就如何利用数据库和信息化技术,对法官工作量的权重系数计算模型进行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工作量 权重系数 测算模型 司法大数据
一、利用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法院审判工作量的现实意义
“案件权重系数”的本质就是赋予每类案件一定的难度系数,其测算旨在对法院及员额法官司法工作负荷进行计算和评价,多角度体现员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投入的工作量,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满足司法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
(一)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是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审判绩效考核是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责任、激励法官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也是建设专业化法官队伍,有效进行司法管理的保证。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考评制度需要对审判工作过程开展整体性评估,从而全面记录、客观评价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能将工作任务赋值量化,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估法官业绩,从而实现对法官绩效的精准衡量,最终为法官的绩效浮动、评优选先、提职晋升提供参考依据。
当前,我国司法工作大环境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法院不仅要承担保证审限内结案的重大任务,还要承担审判效果所带来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因此,绩效考评体系也在潜移默化地从以往的“以案件数量为中心”逐步向 “以审判实绩为中心”转化。案件权重系数的设置就是考虑到不同审判岗位的工作类型不同、难易繁简程度不同,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探索设计多类型权重系数模型,期待其能一定程度上体现个案在全部案件审理中的相对复杂程度,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工作量差异,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绩效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是调节配置法院审判资源的客观需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资源分配往往以收案数量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其中法官的合理工作量则是以一定时间周期内的办案数作为评估其工作饱和值的“标尺”。计件方式的考核能够简单、直观地反映法官的案件工作量,但其中缺少对个案差异化的考量,尤其是忽略法官在复杂案件中的大量劳动,故对个案权重因素的考查应成为计算法院审判资源需求的必要环节,从根本上为“部门缺人手”提供数据支撑。
员额制是按审判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正因如此,以测算案件权重系数为基础手段,评估员额法官工作饱和值及饱和度才是解决审判资源分配不均的核心要枢。长期处于工作超负荷状态下的法官,其工作效率、质量、身心健康均会明显下降,如运用权重系数数学模型定期对法官的工作饱和度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实行审判资源的动态调配,将为法官群体长期承压下正常运转提供必要前提。最终实现工作量在员额法官之间的合理流转,是践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三)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是持续推进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工作的内在要求
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困境中,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案件繁简分流的机制改革势在必行,现阶段也涌现出一批经验做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繁简分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尝试,面临着对繁简认识的模糊性和筛选识别标准的不确定性等难题,简案识别程序缺乏现实保障成为了开展分流工作的主要掣肘。与传统的人工选案分流相比,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可能会为此项工作启发新的思路。权重系数能够展现某类案由的审理在全部案件审理中的相对复杂程度,这是衡量不同类型案件所需审判工作量的有效方法,工作量又是判断案件繁简程度的最直接反映。因此可以推断,案件权重系数能够作为识别案件繁简程度的标准,对于哪些属于简案,哪些属于繁案作出客观、简易的判别,让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复杂案件归进繁案团队,既实现程序相称、节约人力、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又防止因识别错误而导致程序空转,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将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导入审判管理智慧系统,能有效适应诉讼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分层次、多类别满足不同诉求,从而回应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规则和内在要求。目前,很多省市的法院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改革要求,提升审判管理科学化方面作出多方努力,测算案件权重系数的设想从诸多实践中脱颖而出,既为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倾入新的活力,也为核算法院审判工作量的探索路径提供了有益样本。
二、利用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法院审判工作量的时代样本
从法院审判工作量的核定研究来看,对当今世界影响较大、各地调研较为深入的是美国的“权重系数”测算方法。理论上,该方法由两步构成,第一步是把某个类型案件所花掉法官的平均工作时长与所有案件的平均工作时长进行对比,可以得出此类案件相对于所有案件的工作量权重; 第二步则是采用“德尔菲法”,邀请一定数量的法官与专家,对计算出的工作量权重系数适当纠偏,把案件复杂程度、个性化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避免极端的“唯数据化”。权重系数的测算方式对近些年中国法院审判工作量的测算探索有很大启示。不过,因为法院的国情差异以及案件数据展示的形态不一致,在本土的调研中,也形成了因地制宜的“当地方案”。
(一)采取“2+4”模式,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发展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不同案由、不同类型案件采取同一标准评判,简单地用绝对办案量来评估法官的工作量,科学性与针对性不强,易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为有效提高案件评估工作的合理性,2013年开始上海法院的案件权重系数课题研究便采取“2+4”模式,即以案由和审理程序两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四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
为在千差万别的案件类型中建立一组相对共通的评价指标,实现案件简单复杂程度的量化,上海法院在设定案件权重系数时坚持两大原则:一是正确处理单个案由与多维度评价的关系,案件权重系数排除掉不同案由作为区分难易程度的基础,再从案件当事人的数量、附加事项的增加,如审计鉴定评估、提起反诉等多个角度综合评价;二是妥善处理共同要素与个性要素的关系,大多数案件审理中都存在一定共性要素,但如财产保全、不予受理等情况也需考虑其个性化特征,从而使本地权重系数的设定兼顾大多数,量化有依据,紧扣审判实际。
(二)善用“互联网+”思维,积极导入司法数据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善于将“互联网+”思维和法院工作融合,坚持“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以近四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为基础,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测算权重系数值。案件权重系数测算选取了审理时间、信访情况、法律文书、人力成本等46个观察要素,采取多要素综合分析法进行测算。案件权重系数以大量司法信息数据样本为基础进行测算,目的是运用计量方法描述各类案件在一般情况下的难易程度,体现办理各类案件所付出的劳动,反映各类办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设置的权重系数体系包含“一般系数”和“浮动(校正)系数”两大类型,一般系数描述的是普遍性情况,浮动系数用来调节特殊情况,努力使评价结果和客观情况趋于一致。同时,法官从事信访、调研、宣传、综合及其他公务活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等情况,也被计入法官业绩考核,折算一定的权重系数值,建立健全与办案相关联但相互独立的工作绩效体系。
(三)创设三级分类系数,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
法官绩效考核的目标是完善工作量化考核激励机制,统一考核尺度,确保考核的科学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完善考核体系,开发设计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统一提取办案流程系统中的审判管理信息,作为工作量折算的基础依据,辅助以台账数据或记录报告,建立“标杆案件对比、分级分类系数叠加”的计量模型。
河南法院主要以法官办案为核心,综合案件审理、调研走访、评查报告等工作时间消耗,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以统计学数量建模,分案由、分审级设置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工作量折算体系的设计思路是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为基础折算标准,系数1.0,横向比对不同案件类型之间的难易比例,确定一级分类系数,同时确定同类型案件内部不同审级、不同程序之间的可量化折算标准,核定二、三级分类系数,计算出同类型案件内部可量化标准工作量,最终统一的工作量即为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以期科学评价各审判业务部门及法官办案工作实效。
三、路径探索:案件权重系数“一轮测算三步调整” 模型的构建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优化。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变化,作为测算法院工作量的先行地区也在持续校准和修订案件权重系数的动态体系。要客观评价和平衡工作时间与工作负荷之间的矛盾,关键是对法官工作量进行系统、科学地测量,并将测量结果以适当方式推广应用到人力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法院管理工作中。而如何对法官工作量进行系统、科学地测量,探寻法官办案上限在哪里,如何让法官成为司法精英,而不是“司法计件工人”,需要各方积极开展大胆尝试。现阶段,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权重系数研发团队在深入调研上海、福建和河南等地法院关于权重系数的研发与应用成果,同时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折算暂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级法院管辖案件实际情况,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82件案件为样本探索构建案件权重系数测算体系。
(一)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模型的构建
1.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依据及分类。审判实践中的案件案情错综,种类繁多。模型构建初期,研发团队对影响审判工作时间的多个案件信息点进行分析,旨在合理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初期确定通过卷宗册数、庭审笔录页数、第一次庭审活动到结案日期间的审理天数、裁判文书页数四项要素来衡量法官在阅读卷宗、庭审活动、合议案件和文书制作中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综合评价法官审理案件所投入的工作量。
在对测算出的权重系数结果进行实证验算环节中,研发团队发现存在部分民事案件权重系数值远超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情况。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出现上述数据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是对“卷宗册数”的要素选取科学性较低,由于每册卷宗页数均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受到薄页多册和厚页单册的影响,尤其是刑事案件普遍每件宗卷的页数较多,故此要素的选取不能完全客观合理地反映工作量;另一方面是近些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相对突出,即便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存在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第一次庭审活动到结案日期间的审理天数”虽已去除部分审限中的无效时间,但由于民事审判部门人案比相对刑事、行政审判部门更加不平衡,导致民事案件在审理天数的衡量要素中得分普遍偏高,不利于科学量化工作。研发团队经过反复研讨,在重新的测算中优化计算模型,确定通过“卷宗页数”“庭审笔录页数”“裁判文书页数”三项要素作为计算依据,应用于对员额法官实际工作量的评估。
同时,研发团队发现除具备上述三项要素的绝大多数案件外,还存在不完全具备三项要素的情况,或者是各案由之间工作量付出差别不大的案件,对于此类情况将不再以案由确定权重系数,而是直接赋予固定系数,例如国家赔偿、管辖权异议、减刑假释等案件。同时,在不同案件办理中会遇到不同内容工作事项,而使得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且这些因素不是每件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因此,需在案件的基础系数上,对影响案件工作量的事项在计算案件系数时予以适当增加浮动系数,如案件存在保全、诉中鉴定、经审委会讨论等情形。
2.案件基础系数的测算方式
(1)基础系数的测算原理是:以单个案由的三项要素案均情况与同一审判程序中全部案由的三项要素案均情况比较,得出的具体数值即为单个案由的基础系数。客观来讲,办案卷宗越多、庭审笔录页数和裁判文书页数越多,与同一程序平均案由三项要素均值偏离越多,案件基础系数则应该越高,反映出的工作量越大,反之则工作量越小。
本次研发计算中的案由数据依托的是长春中院近五年来各审级立案的高频案由,以每类案由抽取的10个案件作为权重系数研发的统计样本,五年内案件量不足10件的,以实际案件数为样本。审判实践中上述三项要素均对最后的案件办理工作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故研发团队拟设定三项要素对法官工作量的影响比例均为三分之一。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三项要素平均水平与同一审理程序全部案件三项要素平均水平的占比程度,计算出不同类型案件在不同审级中适用的基础权重系数。
以一审刑事二级案由案件为例:一审案件权重系数的计算将采集全部一审案件三项要素的中位数(本次权重系数测算中已分别计算出每类案由三要素的平均数和中位数,但经过反复衡量比对,最终选择更具代表性的中位数计算权重系数),以一审刑事每个二级案由案件的三项要素中位数为基准点计算基础数值。一审刑事单个案由案件的权重系数=∑[(A1/B1)×⅓+(A2/B2)×⅓+(A3/B3)×⅓]
A:一审刑事单个案由三项要素:A1:案均卷宗页数;A2:案均庭审笔录页数;A3:案均裁判文书页数。
B:全部一审案件三项要素:B1:案均卷宗页数;B2:案均庭审笔录页数;B3:案均裁判文书页数。
上述是对一审刑事案件二级案由的权重系数赋值,今后受理的刑事案件新案由如没有相对应的权重系数,可上提一级,适用一审刑事一级案由案件的权重系数。而对于一级案由的权重系数,拟将采取已测算的全部二级案由权重系数平均值的方式获取。
(2)案件基础系数“三步”调整法。鉴于本次系数测算的样本量有限,为减少最终测算数据的偏差,研发团队拟采用“三步”调整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上级法院的研发经验,进一步优化评估效果。第一步是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机关审判办案部门2021年度案件折算暂行标准》的文件精神,将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程序按照2:1:0.5的比例横向折算不同程序间的系数值;第二步是对行政案由和刑事案由的系数额外进行统一调整,原因在于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而当前测算调取的行政案由为2021年新版案由分类,符合测算条件的案件量不足,故系数偏差较大,因此对比同一程序下民事案件的权重系数均值,统一调整行政案由系数;对于刑事案由,因刑事案件移送卷宗数量、庭审后合议时间和撰写审理报告的工作量未计算在三要素中,故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折算文件测算结果,对本级各审判程序中的刑事案件统一向上浮动1.50个系数;第三步则是为了使得案件权重系数测算结果更贴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上级法院指导性文件和本院繁简分流相关规范,对部分含有简易、复杂因素或因样本量较小导致数据畸高的案由系数适度进行调整。
案件权重系数是一个动态的时点值而非固定值,显而易见,它会随着司法环境、资源配置以及对审判质效等不同要求而上下波动,受限于现实可获取数据和数据质量,因此后续测算仍需要持续调取大数据,坚持“科技产生偏差,科技调整偏差”的思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取得的成果,借助信息化力量修正系数。
四、优化案件权重系数模型的思考与路径
法官审理案件需要做到公平公正,作为法官审判工作量重要衡量指标之一的案件权重系数评估方法也同样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只有利用权重系数的测算模型让法官审理案件所投入的工作量与案件权重评估系数成正比例关系,法官对审判案件权重评估方法做到心服口服,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目前对于法院审判工作量测算方向的探索认识仍有一定局限性。
(一)司法大数据时代的探索方向
当前与法官工作量测算的“中国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在测算法院审判工作量的征程上勇敢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是,案件权重系数核定的测算方法,也遇到了很多新的挑战,目前正处在难以往前跨越的瓶颈阶段。在案件信息方面,尽管我们已经有很多案件要素可以实现系统的自动提取,但是要素信息还是不够丰满。审判管理工作中不难发现,案件要素信息时常会出现在不同类型、不同时空的系统里,由于不同平台之间缺乏信息联通共享机制,导致部分案件信息要素提取难度较大。除非法院有高度组织化的力量,否则日常的自动信息提取和归集也并不方便,信息的归集需要使用者的极大主观努力。
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践为例,审管办作为测算案件权重系数的牵头部门,期间的信息调取及确认工作会涉及到很多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短时间内很难面面俱到,收集到准确完整的案件信息,尤其是涉及浮动系数的案件事项。现阶段其他省市也多因工作量化的偏差性、绩效考核自身的争议性和改革事项的繁杂性,导致权重系数“研而不用”,缺乏业务部门有力支持。事实上,操作方法越来越复杂的时候,就可能离真实的世界越来越远,只有数据信息扎实或者获取数据信息的途径便捷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大数据库样本统计,不额外加重法官工作负担。
那么,在现有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优化法院系统的工作量测量工作就要依托司法大数据的提取便利性。以实现数据信息的系统、全面采集为核心,在这个基础上采取相对简单的方法进行测算。可以尝试把案件办理流程按照阅卷、调解、庭前调查、开庭审理、案件合议、裁判文书制作等这样的审理环节进行要素切分,对于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也可以做类似处理,尽可能在案件审判管理工作系统上对各环节自动留痕。借全国法院推行“无纸化”办案之势,主动探索将核心审判实务的工作时间实现自动提取的功能。相比较上海的“四要素”或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要素”计算方法,自动化办公系统需要记录的是撰写文书的时间而不是文书的篇幅,是阅卷的时间而不是卷宗的页数。换言之,“四要素”或者“三要素”测算的核心困难在于审理“天数”、文书“字数”、开庭“时间”和卷宗“页数”不是在一个维度上提取的数据单位,需要以权重化的方式来进行转化。而未来的审判管理系统利用司法大数据自动提取的是每个案件的阅卷时间、开庭时间、文书制作时间等同样以小时或者分钟计算的时间信息,因此更具科学性。
(二)以“人”纠偏“人工智能”
无论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是以何种方式建立模型,其根本目的是在于能较为真实和客观地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因此在信息化手段有效扩大了统计样本的数量后,应进一步善用“德尔菲法”,由一定数量的法官与专家对其进行手动人工纠偏赋值,让数据服务于人,使得人工智能下的案件权重系数体系最大限度地贴近审判实践,让研究成果切实应用于审判管理工作。
结合本文调研走访中的实际情况,需要以人工调整的系数主要存在于两个方向:一是针对部分受卷宗页数影响较大的案由,其难易程度与卷宗页数反差较大,如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类案件,当事人证据材料普遍较多,但该类案由审理难度一般不高;二是对法院内部产生的“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性工作”适当赋值,部分员额法官除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外,日常仍需负担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因此应当对该部分的工作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系数,全面量化员额法官工作成果。对于权重类型缺失、数据畸高或畸低、法律用语不规范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征集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合力开展调查研究,才能使系数值更加符合审判规律。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目前对案件和法官工作量测量的最终理想是使法院系统的员额配置、人员分工、技术变革等等工作更加科学有效,让法官在今后能够实现“以最舒服的坐姿”来从事审判工作,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尊荣感。当然,利用案件权重系数测算审判工作量的任务是时代留给法院的全新课题,未来仍需我们不断地探索和思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7:04:4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