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革,反映到人民法院工作上,就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司法工作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已经成为优化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本文试图通过对“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开展过程中,小额诉讼程序和行政多元解纷的开展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思路。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在全国法院“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背景下,立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配套改革的相关要求,对小额诉讼程序及行政纠纷多元化解的现状及思路进行了重新梳理,对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选择权、诉讼及执行程序优化、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运行等问题进行了大胆假设,为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提供进一步的参考。
关键词:
小额诉讼 行政纠纷 多元化解 繁简分流 “两个一站式”
以下为正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是目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尤其是优化简案速裁快审机制,运用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实现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促进“分调裁审”方式创新、效能提升;加强诉源治理,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主动参与党委政府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由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协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都是“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其中,繁简分流改革中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就是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通过推进规则创新、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让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而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关于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城乡规划等行政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以我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两级法院为参考,2020年行政一审案件立案1835件,2021年行政一审案件立案2963件,同比增长61.47%。如何通过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与反思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必须正视:“案多人少”是当前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动摇,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审判执行工作的中心地位不动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繁简分流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手段,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2020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落实,《实施办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即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在以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主导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具有较高的程序要求,如何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解纷的质效是法院系统长期思考的问题。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应用时间不长,实践效果遇冷,该项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规定,为推进该项程序应用提供依据。笔者结合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发展历程及最新规定进行以下思考。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沿革
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立法是新生事物,但理论界及实践界的探索由来已久。1999年北京市的法院先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2001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小额速裁法庭,此后个别基层法院相继进行小额速裁的司法实践。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举措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1]。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内推行该项工作[2]。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第一百六十二条新增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
此后,地方法院陆续发布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如2012年12月上海市高院公布《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审判模式、程序转化和审判监督等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将小额诉讼程序归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学者认为小额速裁试点期间采用强制适用与合意适用并立的二元模式卷土重来[3]。《实施办法》继续延续小额诉讼适用的二元模式。
(二)繁简分流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困境
1.小额程序本身缺陷
(1)标的额设定缺乏灵活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一刀切”地将小额程序适用的案件标的额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提升至“50000元以下”,追溯到2009年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样的规定只是将“5000元以下”的标的额提高了一个台阶。对标的额采取定额制而非比例制的规定在2009年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而如今再一次将其规定在法条中,似乎仍有失偏颇。原因是在试点城市之间尚且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那么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差距可能更加悬殊,从而在适用方面存在参差。“一刀切”的受案标的额设置把不符合标的额的案件完全排除在外,而不考虑适用该程序的可行性,压缩了小额程序的适用空间,势必会影响小额程序的适用率,同时也反映出适用小额程序在灵活性和科学性上有待提高。
(2)诉讼效率优势不够突出。对于法律未规定的小额程序内容,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使得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界限不明朗,在审理时法官更偏向于选择操作更为熟悉的简易程序。两种程序之间难以区分进而导致小额程序独立性的缺失,小额程序自身简便、高效等独特价值无法独立地展现出来,适用时也就无法达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效果,进而影响小额程序的诉讼效率。
2.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1)结案数考核机制较为机械。法官的办案数量作为其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且与评先、晋升相挂钩。而小额程序案件全部交由速裁组法官办理,会引起普通民事法官的不满,也影响他们的实际利益。迫于一定压力,又回归所有法官平均分配机制,导致法官们同时承办简易的小额程序案件和复杂案件,无法集中于小额程序案件,反而降低审判效率。虽然实践中已经有法院修改考核体系,规定一件繁案可折抵三件简案,但最终考核时,只是根据经验等主观化方法估算,并无具体的工作量测算的数据支撑,实用性不高。
(2)程序转换与衔接不畅。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不适合小额程序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等不适宜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转交繁案法官办理。但此时将审限过半且事实未查清的案件移交,新的承办法官需重新了解案情,一定程度上影响审理活动的进程。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原有的审判活动需重新进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另外,虽然可由原承办法官采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但是重新确立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并重新送达等事项,必然增加诉讼成本,客观上挤占了需要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间资源,与小额程序设立初衷不符。
3.各方主体适用小额程序的主动性不高
(1)当事人排斥小额程序的适用。对于那些虽然请求给付金额超过法定小额程序案件标准,但本质上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在一定金额限度内,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适用小额程序。从合意适用的角度看,债权人当然愿意适用小额程序,但在债务人看来,选择小额程序只会让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被判决偿还债务。而大多数的债务人正是因为无法偿还债务才成为被告,当然不会因为涉诉而回心转意,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另一方面,由于小额程序无法上诉,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争议,那么选择小额诉讼面临的一审终审对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而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与其选择花费时间较短,但有可能债权无法实现的小额程序,他们更愿意花费时间成本,使得债务得到清偿。可见,在不同情形之下,小额程序都面临被当事人规避适用的风险。
(2)小额程序难以成为法官的心中首选。虽然法律规定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一审法官不存在因上诉而原判决被撤销、改判的风险,但是这种过于“非黑即白”“一刀两断”的判决很容易引起败诉方的不满,而败诉方上诉权的消失和救济途径的缺乏,只好选择涉诉信访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一旦出现涉诉信访,就需由原来的一审法官来接待当事人,此时一审法官面临的压力比允许上诉的案件更大。另外,由于没有专门的小额程序审判庭,法官在承办民商事案件的同时又有加量的小额程序案件,而且又有过短的审理时限的限制,使得法官办案压力骤增,难以兼顾数量和质量。在压力和风险双双增加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致使审判者适用小额程序的意愿降低。
(三)繁简分流改革下小额诉讼程序完善路径
1.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1)彰显程序独立性随着繁简分流改革的推进,《实施办法》着眼于上述缺陷,为进一步彰显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制定单行的小额诉讼程序法势在必行。只有通过立法规定,才能扩大改革试点成效,强化法律的指引规范作用。为使得实践运行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程序设想目的吻合,具体阐明其操作程序很有必要。在繁简分流改革提速过程中,优化小额诉讼程序设计,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如条件允许,单独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至小额诉讼法庭受理,并搭建独立的人才队伍、提供相应的资源。为充分凸显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发挥程序优势,在把握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价值定位的同时,可以完善程序配套举措。
(2)合理扩大适用范围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看,可以发现基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现状,改革试点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的拓宽、标的额基准的提高来改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现状;通过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意向、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合意选择权来加大该程序的适用力度。这些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有鉴于此,在分析《实施办法》的改革内容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建议进一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减少案件类型适用的消极性排除规定。司法改革需要在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下做出相应的调整。扩大案件类型的适用有利于接纳民众诉求,满足人民群众高效解纷、便民快捷的司法需求。第二,制定与经济发展相符的标的额基准。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基准,看似与各省级区域经济发展相一致,但由于忽视了该区域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则有失公允。以《实施办法》改革试点内容为导向,在确定标的额标准上,可以以经济发展因素为首要考量因子,打破以省级标准划分的思维定式,不单一追求固定比例的标的额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因地制宜”,确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标的额标准。第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鼓励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从而提高该程序的合意适用率、弱化强制适用,进一步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但是,尊重程序选择权不等同于不对选择权的边界作出限定。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需要重点考虑到程序消耗的诉讼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时间、诉讼费用,还包括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何种条件下赋予小额案件当事人何种程度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不予接纳时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权,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完善,而正是这些问题在不断推动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3)提高程序认同度从当事人适用角度来讲,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实施扎口管理。通过线上线下积极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同时,可以针对金融机构、电商机构这些特殊主体易发、多发小额诉讼的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发建议函的形式建议小额诉讼多发单位提前约定或者诉讼时协商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而加快纠纷化解速度、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高效执行机制的构建,提高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满意度。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审执分离,审判、执行主体不同,即便判决支持了权利主体的诉讼主张,倘若义务主体拒不履行,权利主体便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陷入“执行难”的“死胡同”中。因此,可以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督促履行制度,以督促机制加快权利的实现进程,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社会信赖度。从法官适用角度来讲,一方面可以通过前述的审判考核机制的完善,提高法官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审判考核机制的完善既是对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团队人员工作的肯定,也是小额诉讼工作的助推剂。科学考评认定案件量,适当调整工作重心,让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官可以舒心工作,对案件全身心投入,并得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小额诉讼程序前置引导,培养受案法官运用小额诉讼。
2.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效率优势
(1)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内容对于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流程办理已经有较为明确的操作办法,司法实践中可以贯彻落实。可以通过两方面举措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和文书制作:一方面,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采用“门诊式”庭审方式,将多个简单案件“合并同类项”集中办理,将一个案件的“立案—审判”存在的多个环节集中进行,集中协助同类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了解庭前程序性事项,法庭可以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另一方面,普及小额诉讼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应用,各地可以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及时调整格式化裁判文书。对于当庭即可履行的小额案件,甚至可以不出具裁判文书。随着智能办案的深入,智能生成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常见、多发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由智能系统先行生成裁判文书,法院后续审核修改即可,以此尽显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
(2)推进小额电子诉讼配套机制第一,升级网上立案系统。原告仅需勾选自己需要填写的要素事实,就可一键生成起诉状;被告也可在线翻阅诉讼材料,补充要素式答辩状。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对于调解不成的随即一键转入小额诉讼程序,成功完成诉调对接。在识别小额诉讼案件时,可以通过智能信息手段分标繁简案件。立案完成后,通过网络一体化平台在线审理,提高审判质效,平台可以实现送达、退费等工作,减轻繁杂性工作负担。第二,扩大电子卷宗的应用。在司法实务中,案件审理完,卷宗归档成为法官的难题。落实以电子卷宗归档为主的模式,实行“一键归档”,简化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归档工作,实实在在地给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工作“减负”,如此,审判团队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集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电子送达机制。通过送达综合电子管理系统,集中办理材料、诉讼服务中心高效送达。同时,法院可以借鉴“微信小程序送达”方式,小额案件当事人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接受微信送达的案件后,即可享受快捷的微信文书送达服务。电子化送达省略了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繁琐性流程,审判人员将有更多精力投入专业审判工作中,从细节入手,简化小额案件审理流程,从而提质增效。
二、行政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的现状与思考
(一)行政纠纷诉前多元化解工作的现状
2022年1月25日,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印发的吉政函[2020]2号《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司法厅共同印发的吉司联发17号《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通知》精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司法厅印发了《吉林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程》,该《规程》旨在全面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化解中心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诉源治理,对于诉前、诉中及执行程序中的行政争议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厘清事实,辨明是非,明理释法,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应当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化解,可以组织相关联席会议协调化解案件,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可以组织当事人当面协调化解,也可以经当事人同意,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等线上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行调字”案号,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办案系统,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化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遇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受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影响,我院于2022年5月25日起恢复开放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立案接待工作,至2022年7月14日,已立“行调字”案件41件,占此期间行政一审立案总数的32.8%,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正在积极发挥其效用,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除我省外,多省法院也正致力于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以湖南省和安徽省为例,长沙市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构建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牵头、长沙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诉前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了行政纠纷调解的范围,“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减少当事人时间和金钱的消耗。”根据《实施意见》,长沙加强了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广泛邀请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纠纷,提高了行政纠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的效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全面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有效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意见》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各省采取的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其目的仍旨在专业、高效地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各类复杂的行政案件,解决持续攀升的应诉压力和案多法官少的矛盾。各省应相互学习借鉴,结合各省省情,优化、细化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实施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真正达到其预期目的。
(二)行政纠纷诉前多元化解工作的思考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化解行政争议”正式与“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一起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自2009年,行政案件“两高两低”(“两高”指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两低”指实体裁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现象成为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首度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之中。作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的一项行政审判新理念,“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最早始于2010年。在2010年4月举行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上,致力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被视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职能定位。正是基于对“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现象的洞察,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提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新理念,作为提升行政审判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长效机制。面对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的增多和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近年来继续践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理念,不断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之路。
2019年5-7月间,上海、安徽、吉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首次公布的“本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有3个属于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典型案例,上述33件典型案例中,很多案件都经历了“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行政二审——行政再审”的漫长过程,有的甚至还经历了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等更为复杂的程序。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从上述案件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不同审级法院处理方式的对比上看,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广度上的整体性、司法审查深度上的一揽式和司法审查厚度上的可接受性。在上述33件典型案例中,仅有一例以诉前调解方式实质性解决争议。该案涉及行政机关退还收费问题,因所涉文件未及时为原告知悉而产生纠纷引起诉讼。该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征得起诉人同意,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行政机关随即退还了收费,因此该争议在诉前即获得了实质性解决。近年来这种通过司法与行政、社会的联动实现诉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很多地方的重视和推广,浙江省成立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和政府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网络,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套机制,对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进行分流,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法院在尊重起诉意愿的基础上,对某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适度运用诉前调解方式,有助于节约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成本。
但有关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案多人少、裁判标准不尽统一、不同地区行政审判发展水平不平衡等情况。因此,想要真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还有赖于诸多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构建科学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既能够通过激励、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选择提升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也能够保障和提高行政案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但行政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不宜简单照搬照抄民事案件,特别是在行政案件管辖模式发生重要变化、行政审判区域性差异日益扩大的新形势下,差异化、个性化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尤为迫切。同时,应当健全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具体规则,其意义在于打破传统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封闭格局,使人民法院不再拘泥于单一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而是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方位的回应和审理,使行政争议能够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得到彻底地解决。要着力从繁简分流和审理方式上加以完善,以诉讼类型构造为契机,大力推行行政审判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简案快办”实现“繁案精审”,对于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单一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前程序快速化解,甚至通过速裁程序即刻办结。同时,将简易程序适用扩展到一审案件之外的其他环节,实现繁简分流的整体性改造。
通过近几年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理模式,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正经历由消极型司法向积极型司法、由敷衍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由表面化审查向纵深化审查的转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理念的兴起,源于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同时也反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立法、司法、行政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联系纽带。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任重而道远,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既需要切实厘清是非,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协调,不能“和稀泥”,同时还要兼顾司法效率,避免久调不结,否则反而会损害司法权威性。
当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源治理、“分调裁审” 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全国法院系统内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小额诉讼的开展、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以及大量的与人民百姓诉讼利益相关的工作,仍旧在摸索与完善的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坚定的决心和态度、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两个“一站式”建设,不断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到新水平,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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