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缴纳标准:

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交费通知书,于收到后7日内办理银行转账或扫描二维码进行网上缴费。缴纳标准如下:

诉讼标的

诉讼费(元)

财产保全 (元)

执行费(元)

无标的额

50

30


不满0.1万元

50

30


0.1万元~1万元

50

*0.01+20

1万元~10万元

*0.025-200

*0.015-100

10万元~20万元

*0.02+300

*0.005+520

20万元~50万元

*0.00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

*0.01+2400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

5000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

5000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

5000

*0.005+274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

5000

*0.001+67400

超过2000万元

*0.005+41800

5000

  1、离婚案件200元,财产超过20万的,超出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赔偿金额超出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10万的部分按照0.50%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10元,非财产案件、不成立的管辖异议案件80元,无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案件800元;

  4、行政案件50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5、公示催告案件100元,申请撤销仲裁案件400元,支付令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3交纳;

  6、破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2比例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调解案件、撤诉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反诉后合并审理案件,减半收费;

  8、对财产案件上诉案件、需交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的 数额交费;

9、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破产案件不预收诉讼费,分别待判决、执行、清算后收取;

  10、本表所列各项收费标准详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减、缓、免交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减、缓、免流程:

    诉讼费的减、缓、免由当事人书写减、缓、免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