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践行“浦江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涉诉信访工作办理质效和法治化水平,根据吉林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学习践行“浦江经验”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工作通知》要求和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二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善于发现和总结司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信访难题。
第三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应当关注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者方案。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院领导指院长、副院长、分管业务部门的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五条 院领导接访以预约接访方式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
第六条 院领导接访实行对口接访、层级接访。院长接待的信访案件,原则上应当经案件对口业务部门和涉诉信访局相关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按层级顺次接访后再行接待。
第七条 本院涉诉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院领导下访接访工作,院办公室、法警队、行装处、执行指挥中心及案件对口业务部门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一般实行首办责任制,院领导首次下访接访后如需继续接访或开展后续化解工作,由首次接访的院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并指定对口业务部门或涉诉信访局将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答复来访群众。
第九条 涉诉信访局建立院领导下访接访专门工作台账,重点记载信访人的主要信访事项、院领导下访接访过程、院领导处理意见、承办部门、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等内容。
三、接访范围
第十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应着重解决涉及普遍性、群体性、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涉诉信访事项和民生问题。
第十一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重点接待下列案件:
1.赴京缠访、闹访的案件;
2.长期积累、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
3.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等有关机关督办或函转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4.涉群体访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院领导下访接访的案件。
第十二条 院长下访接访的具体案件类型包括所有案件类型。其他院领导接访的具体案件类型为:
1.分管(协管)的部门正在处理的案件;
2.分管(协管)的部门最后作出处理结论的案件;
3.分管(协管)的部门对口指导的基层法院最后作出处理结论的案件;
4.院长指定或院领导同意下访接访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下列信访案件,一般不予接访:
1.越级访案件;
2.非诉访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结论的案件;
4.已经信访终结的案件。
四、接访流程
(一)预约接访流程
第十四条 信访群众要求院领导接访的,由案件对口业务部门和涉诉信访局先行接访。接访后,信访群众仍坚持要求院领导接访且属于院领导接访范围的,案件对口业务部门和涉诉信访局应在接访后一周内向有关院领导汇报,确定预约接访时间,并及时告知信访群众。
院领导可主动预约反映问题的信访群众,确定接访时间后告知案件对口业务部门和涉诉信访局。
第十五条 院领导预约接访时间,一般固定在每周五上午。
第十六条 涉诉信访局或案件对口业务部门应逐案制定院领导预约接访具体工作方案与安排,并于接访日前三天报告院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接访当天,院领导原则上不再安排无法分身的其他公务。院领导因紧急事务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接访的,由涉诉信访局协调报请其他院领导接访。
第十八条 院领导在院接访场所为本院信访接待室。
第十九条 院领导确定接访后,涉诉信访局应提前三天将接访案件类型、接访时间、接访地点等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院领导接访,涉诉信访局和对口业务部门应派人陪同接访。院领导分管(协管)的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案件的沟通协调、释法息诉等工作,完成院领导接访交办的各项任务。
接访院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以及事属基层法院院领导、办案人员共同参与信访接待。
第二十一条 根据案件需要,可由二名以上院领导联合接访,或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院领导接访可采取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的形式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十三条 参与接访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安排文员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接谈笔录应由来访群众签字或盖章,来访群众拒绝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四条 院领导接访,院法警支队负责做好现场安保和秩序维护工作。
(二)视频接访流程
第二十五条 信访群众因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视频接访。
第二十六条 确定视频接访的,由涉诉信访局按就近、便利原则协调安排信访群众到其居住地基层法院参加视频接访。
第二十七条 院领导视频接访,接访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参照预约接访流程安排。根据需要,视频接访可采取两级法院联合接访等方式进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在视频接访日前做好设备调试、运维等工作。
(三)带案下访流程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带案下访的时间、方式及案件选择等,由院领导自行选定,并可结合院领导下基层调研等工作一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院领导带案下访时,属地基层法院院领导应共同参与接访,必要时应主动邀请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接访、化解。
第三十条 院领导带案下访的,对口业务部门指导基层法院做好接访记录、后续办理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送涉诉信访局备存。
五、接访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的案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释法明理、息诉罢访工作;
2.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根据案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属本级管辖的,当场责成相关对口业务庭限期办理;属越级访案件应及时移交属事法院限期办理;
3.对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案件,由接访院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必要时提请院长牵头,协调处理;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督察室查处。
第三十二条 已经由院领导下访接访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理由、新证据、新情况的,原则上院领导不再接待。
六、跟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院领导下访接访,由涉诉信访局负责案件登记(登记、处理单详见附件1)、信访群众分流引导、案件交办(交办单详见附件2)、重点案件督办(督办单详见附件3)、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领导按可指定最后作出处理结论的对口业务部门或事属基层法院为下访接访处理承办部门(单位)。
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事项办理、办结反馈等工作,不得以人员变动、职责变动等理由进行推诿。
第三十五条 对院领导下访接访交办的案件,承办部门(单位)要在60天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包括阶段性办理情况、院领导审定的办结报告(办结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加盖承办部门(单位)印章后送涉诉信访局存档备查。办结报告经院领导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单位)应继续办理。
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向院领导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度,同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涉诉信访局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单位)办理院领导接访交办的案件,要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依法按政策解决好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力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法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院院领导接访具体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下访接访登记、处理单
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下访接访交办单
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下访接访督办单
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下访接访案件办结报告
附件1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领导下访接访登记、处理单
编号:( )第 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信访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案件类型 | |||||
居住地 | 具体案由 | |||||
信访事由 | ||||||
具体诉求 | ||||||
法院 处理 情况 | 程序 | 处理法院 | 案号 | 处理情况 | ||
一审 | ||||||
二审 | ||||||
再审 | ||||||
执行 | ||||||
院领导 下访接访 情况 | 参加部门 | 接访时间 | ||||
处理意见 | 承办部门 | |||||
备注 | 领导签名: |
附件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下访接访交办单
编号:( )第 号 交办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或单位):
信访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了市中院院领导
下访接访,反映:
,
根据院领导意见,现将该涉诉信访案件交由你部门(单位)办理,请于 年 月 日前办结,并形成书面办结报告报送至市中院涉诉信访局信访一处存档备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7-18 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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