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立案,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规范立案窗口工作,提升立案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南:
一、起诉状
(一)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及副本由原告本人签字或盖章。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职业;
2. 被告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附证据目录。
5. 有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及时间。
二、主体身份与资格证明
(一)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并加盖公章。
4. 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需要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1. 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证件复印件;
2. 代理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3.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4. 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推荐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提交全部当事人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此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并由全部当事人签字。
(四)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五)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管辖
(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长春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海关处理的案件;
3.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四、起诉和受理
(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起附带行政诉讼赔偿诉讼的,赔偿数额应明确具体。
(二)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有复议前置与最终裁决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我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于诉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制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五)起诉人提交材料,应当填写地址确认书,立案法官向起诉人发放廉政监督卡。
五、诉讼费
(一)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五十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二)立案庭应当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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