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操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庭审网络直播是指以直播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依法公开庭审活动。
第三条中国庭审公开网为全省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的公开平台。
全省法院可通过司法公开网、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及新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庭审活动进行同步直播。
第四条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案件的原则。
第五条庭审网络直播原则上应当覆盖全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全部案件类型。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听证、询问、证据交换、调解等诉讼活动一般不进行网络直播,但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承办部门建议进行网络直播的案件除外。
第六条各庭室应当完成年度内上级法院规定的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数量,并可以根据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适当提高庭审网络直播数量。
第七条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应当做好庭前准备,提高庭审、合议效率,能搞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一般不少于本院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总数的50%。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
第九条庭审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根据案件承办部门建议,应当由技术部门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条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庭审网络直播工作。
技术部门负责庭审直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以及视频、音频的信号采集、现场协调、设备调试等技术保障和服务。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个有关部门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组织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庭审网络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进行舆情风险评估,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层报分管审判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在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出庭通知书、传票等中告知检查机关、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庭审网络直播的有关情况。
检查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由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庭审网络直播必须在具有庭审网络直播功能的科技法庭进行,并使用科技法庭的相关设备同步形成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三条庭审应当严格依照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维护庭审秩序,遵守司法礼仪,展现法官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第十四条庭审网络直播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网络直播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不宜公开的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公开的调解活动;
(四)不宜公开的其他特殊情形。
庭审网络直播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形应当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十五条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不宜进行直播的特殊情形的,审判长有权决定中断庭审网络直播。书记员根据审判长的指令,进行中断庭审网络直播的相应操作。
中断直播的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庭审网络直播。
中断直播的事由无法消除,或者出现不应继续直播的情形,审判长有权决定终止庭审网络直播。技术部门应及时在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发布终止庭审网络直播公告,并载明终止理由。
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十六条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庭审网络直播不完整的,技术保障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十七条庭审网络直播结束后,庭审视频应当留存在庭审网络直播平台,供社会各界查询、检索和观看。
第十八条院庭长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带头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切实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应切实发挥宏观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庭审网络直播案件进行观摩,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培训,不断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各业务庭室应当将庭审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大庭审评查力度,确保庭审网络直播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各业务庭室应当将庭审网络直播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工作,通过绩效考核促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庭审网络直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5 1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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