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医药公司与通化某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吉林省某医药公司与通化某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通化某附属医院给付吉林省某医药公司货款17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通化某附属医院未履行给付义务,吉林省某医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前期已为吉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回一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于2022年4月底给付完毕,并解除通化某附属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但因通化某附属医院未按期偿还剩余的尾款100余万元,2022年5月,吉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快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了解,通化某附属医院疫情期间支援抗疫前线,医院的人力、物力、财力均投入到防疫工作中,现无法一次性给付剩余欠款。后经过执行法官再一次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约定通化某附属医院于2022年5月15日前偿还货款35万元,余款于202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2022年5月15日,通化某附属医院已给付货款35万元,双方均对法院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中,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因疫情等原因无法如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暂缓进行强制措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让深陷困境的企业“喘口气”,使企业能够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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