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能源公司与甲酒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某新能源公司将两台热水器出卖给甲酒店,甲酒店未给付部分货款,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甲酒店一次性给付某新能源公司欠款12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甲酒店未履行给付义务。某新能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甲酒店购买的两台热水器存放某宾馆使用,该宾馆系乙酒店的房屋,后宾馆场地被乙酒店回收。因甲酒店欠付乙酒店房屋几百万元租金,故面对法院对热水器的查封,乙酒店并不配合,后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乙酒店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查封,但希望法院在处置前由其继续使用。在征得某新能源公司的同意后,法院采取了“活封”的查封措施,查封期间由乙酒店继续使用热水器。后经法院依法拍卖流拍,某新能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交接过程中,乙酒店态度反转,拒不交付热水器。后法院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进行强制“腾迁”,腾迁过程中,执行干警从热水器有利于酒店生产经营且价格比新设备低入手,耐心的做乙酒店的工作,后乙酒店同意购买热水器,以该款偿还甲酒店欠某新能源公司的货款。
【典型意义】善意文明执行并不是无底线的纵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刚柔并济,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程度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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